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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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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基础〔2023〕17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06生效日期:2023-02-06

各市应急管理局:

  近年来,通过安全生产整治,我省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矿山规模偏小和机械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部分矿山片帮冒顶、火灾、中毒和窒息、提升运输、采空区垮塌及水害等风险隐患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相对多发。为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工作部署,切实提升我省地下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深入推进风险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省厅制定了《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2月6日

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2号)等标准及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聚焦地下矿山片帮冒顶、火灾、中毒和窒息、提升运输、采空区垮塌及透水(透泥)等主要风险隐患,通过强化工程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推进矿山整合改造、淘汰关闭落后,全面提升矿山机械化、科学化和数字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风险,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对象。所有基建、生产及临时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包括未开工建设、已经开采结束正在闭坑和长期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长期停产停建是指全面停止井下生产和建设,如果要恢复生产建设需要重新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的矿山)。

  (三)工作目标。主要风险重点管控措施落实率达100%;大中型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数字化建设完成率达100%;井下“采、掘、运”作业机械化水平由2022年底的55%提升到60%以上;“五职矿长”、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要求;相邻矿山整合改造取得实质性进展,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矿山全部关闭淘汰。

  二、整治措施

  (一)全面落实主要风险重点管控措施。片帮冒顶、火灾、中毒和窒息、提升运输、采空区垮塌、透水(透泥)等主要风险重点管控措施(见附件1第一部分)全部予以落实。

  (二)积极推进先进装备工艺的应用。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提升机械化水平。全面推广撬毛台车、凿岩台车、钻机钻井法掘进天井、矿用车辆、光面爆破、充填采矿法及采空区胶结充填等先进装备工艺;积极推广无人化采掘作业面。淘汰人力装运矿岩。

  (三)全面提升矿山科学化水平。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五职矿长”(即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及时、正确、规范绘制相关图纸,全面收集并保存基础技术资料;编制并落实采掘作业规程等作业指导文件;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分析和安全可靠性评估,组织开展安全监测、试验。规范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全面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三项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全面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数字化建设。按照要求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全生产调度系统等安全生产数字化系统。实现矿山关键生产场所视频全覆盖,实时监测地下矿山通风、有害气体浓度,实时掌握矿山作业人员及位置情况,动态反映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快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指挥调度和应急指挥。

  (五)有效推进矿山整合改造和淘汰关闭。相邻地下矿山采矿许可范围之间的距离小于50米或者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的地下矿山,必须限期完成整合改造,以满足安全要求。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评定为安全风险等级D级的矿山和按照本方案要求没有通过整治验收的矿山,到期没有完成整改的,予以淘汰关闭。

  三、组织实施

  (一)进度安排。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自即日起开始,至2023年11月底结束。企业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积极提升机械化、科学化和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水平,地下矿山主要风险重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见附件1第一部分)自查评分达到95分以上的,及时向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在企业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后一个月内,相关单位完成验收和复核工作。从5月份开始,地下矿山整治工作成效在“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进行排名晾晒。

  (二)企业整治成效评分与排名晾晒。每座地下矿山的整治工作成效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填写《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成效评分表》(附件1),并逐级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厅安全基础处。单班下井29人以下的地下矿山由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复核,单班下井30人以上(含30人)的地下矿山由省厅进行复核。复核确认的得分,由复核单位录入“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对每座地下矿山进行排名晾晒。未通过验收、复核的矿山,按照0分进行排名晾晒。根据地下矿山相关情况的变化,可再次组织验收、复核,动态调整得分与排名,最后一次评分截至2023年11月底。

  (三)市县整治成效评分与排名晾晒。根据辖区内地下矿山整治工作成效和地下矿山整合改造、淘汰关闭等工作情况,形成相关市、县(市、区)整治工作成效得分(评分办法见附件2),在“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进行排名晾晒。县(市、区)整治工作成效评分由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设区市整治工作成效评分由省厅负责,并录入“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评分晾晒每月更新一次,截至2022年11月底的得分作为整治工作最终得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应急管理厅成立由安全基础处、科技与信息化处组成的工作小组,由安全基础处处长担任小组负责人,负责全省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有地下矿山的市应急管理局应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地下矿山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二)加强执法处罚。要将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与安全执法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执法处罚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整治工作要求,加快提升改造与整合关闭,切实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同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既查企业又查相关设计、评价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监督考核。有地下矿山的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监督考核办法,将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对相关县(市、区)的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对工作排名落后的县(市、区),要及时采取工作约谈、问题通报、发督办函等监督措施,对存在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矿山整合关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的地方,年终考核要予以“一票否决”。

  附件:1.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成效评分表

           2.设区市和县(市、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成效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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