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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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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应急〔2022〕72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2-12-26生效日期:2022-12-26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市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级范围

  全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按照《定级办法》《实施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具体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和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青安〔2021〕13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级组织

  (一)定级部门。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标准化定级部门,各区(市)应急管理局为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部门。

  (二)组织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委托其负责三级标准化定级评审组织工作,承担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材料的接收、初步审核,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

  组织单位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2.具有健全的定级组织管理体系、定级组织评审程序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等,并有效运行;

  3.具有负责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并具备与其承担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三)评审单位。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也可由组织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现场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2.在青岛市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10名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的专职评审员。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评审人员应符合《实施通知》中相关要求;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评审工作制度,并有效运行;

  5.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四)评审费用。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定级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标准化定级应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评定标准执行,尚未制定新评定标准的,工贸企业按照《青岛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附件1),化工、医药企业按照《青岛市一般化工和医药行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附件2),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定工作。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有关评分细则中职业健康方面内容按缺项处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按照原标准执行。

  四、定级程序

  (一)规范评审程序。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要积极应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到网上申报、受理及动态管理,实现材料“无纸化”和过程“零跑腿”。

  1.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有员工代表参加的标准化建设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2.申请。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将自评报告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组织单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按监管行业类别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评审单位接到通知后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应选择符合本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组,三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员不少于1人。现场评审时间大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2日,中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5日,其他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日。大型、中型和其他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评审过程应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与标准化定级有效结合,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要素“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标准化体系的核心内容,严格落实省政府331号令关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有关要求,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评审单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4.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每季度末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5.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6.颁发证书。经公告的企业,由组织单位颁发三级标准化等级证书,证书式样应统一规范(式样见附件5)。

  (二)严格创建条件。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企业创建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创建初期确需技术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企业申请除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的共性条件外,还应符合:申请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申请定级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8.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10.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标准化自评报告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三)优化评审周期。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已经取得三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定级。重新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如符合以下条件,通过信息系统提出直接定级申请,由组织单位严格初审并报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5.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6.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审核。企业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直接定级申请的,须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定级。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评审管理。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每年对拟公告企业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动态管理。组织单位应对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取证周期至少抽查一次,并建立

  抽查检查台账,促进达标企业规范运行,推进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对未持续运行标准化体系的企业,提请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标准化等级。

  (三)加强执法推动。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标准化建设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将未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或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定级企业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告撤销其等级并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四)完善激励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从安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停产后复产验收时,按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五)规范小微企业建设。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小微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提质增效,对照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和评定标准,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

  请各区市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所有标准化申请定级企业。原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青岛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青岛市一般化工和医药行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模板)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模板)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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