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安局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惠州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惠州市水利局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6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安局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惠州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工作,扬尘污染的定义及范围依照《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扬尘污染有奖举报以鼓励举报,属地管理,谁查处、谁核实奖励为原则。
县区各主管部门(分局)负责受理、查处与奖励举报案件。市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受理、查处与奖励相关举报案件。
第三条 实施奖励的部门应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 举报扬尘污染问题,可以选择电话、微信或网页举报等途径: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关注“惠州12345”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环境保护”,按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并上传举报材料。
(三)网页举报:登录惠州市网上信访投诉平台网站主页(https://ts.gdwsxf.gd.gov.cn/hz/web/index),点击登录,选择“投诉反映”,按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并上传举报材料。
受理单位收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自收到举报信息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及受理单位管辖的,纳入普通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违法情形及照片、录像等相应线索材料。
举报人举报时还可以同时提供以下信息:
(一)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二)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其他线索材料。
第六条 举报内容属实的,由受理单位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宗有奖举报奖励举报人100元-500元电话费充值卡,由受理单位直接充值到举报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鼓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奖励标准。有奖举报奖励的具体审批及发放流程等,由各受理部门制定规范。
根据案件处罚数额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线索有多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单位收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获得电话费奖金,电话费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多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属于同一处罚条款的按一案举报进行奖励,属于不同处罚条款的按多案举报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人实施或教唆他人实施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且被举报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或者调查的,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的;
(六)举报人为扬尘污染防治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项工作人员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七)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 举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做好奖金核发工作。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处理决定书为准),受理单位应以保密的方式为举报人充值电话费。
受理单位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对受理单位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单位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扬尘污染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办理举报奖励事项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