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和内容,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附件2),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附件3-5),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报内容,如发现填报错误的,请及时向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6)申请退回,修改完善后重新上传,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申请退回修改。
三、建设单位完成信息填报后,无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纸质版材料,但应当及时将验收材料整理归档(归档指引见附件7),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性检查。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信息平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项目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信息填报内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在“信息平台”上予以退回,建设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上传;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环〔2018〕3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图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3.建设项目竣工时间公示
4.建设项目调试时间公示
5.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公示
6.广州市自主验收咨询电话
7.建设单位验收资料归档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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