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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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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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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3〕1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13生效日期:2023-02-13

各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专员办、直属单位: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厅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厅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广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广西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利用工作便利知悉并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奖励资金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资金予以保障。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由相关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对奖励实施主体先行协商,经双方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

  第四条 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医疗废液)的;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非法转移、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
  (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0771—12369转0或0771—12345;
  (二)网络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
  (三)微信举报:“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访办公室,邮编:530028;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按照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经查实并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为特别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0万至20万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价值线索等级予以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项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且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奖励人民币5万至10万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价值线索予以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项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且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人民币3万至5万元。
  另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至3万元。
  (三)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奖励人民币2千至5千元。
  (四)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及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奖励人民币5千至1万元。
  (六)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或“六稳”“六保”等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予立案处罚的,视情形奖励人民币5千至8千元。

  第七条 有奖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广西范围内;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自治区、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违法情节、性质、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奖励决定。举报奖励以“应奖尽奖、足额发放”为原则,除物质奖励外,对通过举报为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同时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或现场领取的形式发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用信函、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的途径。
  以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与举报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
  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按照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现场领取奖金的,应当携带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重、特大案件以实际办理天数为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开通微信支付等便民的奖金发放方式,具体流程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按国家和自治区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行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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