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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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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办函〔2023〕12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3-02-20生效日期:2023-02-20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人民至上,完善体系。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针对本区域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问题导向,依法管理。针对不同类型噪声的不同特点和具体实际,要按照“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工作总基调,依法分类防治,压紧压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细化重点领域监管措施,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坚持协调联动,强化执法。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涵盖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厘清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行刑衔接,促进信息共享。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四、坚持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持续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加快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体市民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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