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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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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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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应急函〔2023〕29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09生效日期:2023-02-09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深刻吸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黄金伊型有限责任公司“12 ·24”井下坍塌等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 2号 ) 要求,在全省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摸清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提升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基建、生产、停建、停产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含井田范围内历史上曾进行过露天开采的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废渣或者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

  3.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未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4.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废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5.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岩柱、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6.擅自开采、损毁矿 (岩 ) 柱;

  7.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8.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行有效处理;

  9.露天采坑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者废石,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

  10.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11.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相关安全措施。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规范或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13.对矿区范围内存在的断层等地质构造情况掌握不清,或者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安全措施;

  14.未查清矿区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露天采场及废弃井巷,未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及其地表汇水情况,未查清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5.未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6.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

  1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1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报和全面摸底复查阶段 (2023年1月至3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于2023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包括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 ) 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排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 ( 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 要求,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及时治理到位治理未完成前,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停建或者划定禁止作业区 (局部禁采禁掘禁建 ) 等安全措施。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并于3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阶段进展情况 (含附件1) 报送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处。

  (二)集中整改和督导检查阶段 (2023年4月至5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针对自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复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治理方案进行全面整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被撤销的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由相关部门重新审批同意。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辖区内所有纳入整治范围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逐矿进行检查。省应急厅将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组织专家对所有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 (2023年6月 )

  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形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送所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查找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加强该类矿山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并于6月20日前将总结评估报告 (含附件2 ) 报送省应急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企业要充分认识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特征,正确认识无论以什么名义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或废石,都存在积水、坍塌、泄漏的风险,必须严格按照尾矿库、排土场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负责审批的部门要严格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要针对辖区内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细、做实、做深。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和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管执法。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为现场检查执法的重点对象,对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可依法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对检查发现未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或者废石但不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持续跟踪、一盯到底,督促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各地要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宣传和曝光,及时向省应急厅报送典型案例。

  联系人及电话: 李振华 0351-6819771

                      杨 晗0351-6819776

  电子邮箱: sxaqjgyc@126.com.

  附件: 1.山西省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统计表

              2.山西省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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