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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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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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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府〔2022〕391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12-12生效日期:2022-12-12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6 分级响应

  1.7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4 专家组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评估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群众生活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公共设施保障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7.3 预案备案

  7.4 预案演练

  7.5 宣传与培训

  7.6 责任与奖惩

  8.附则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防控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市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控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链条,形成应对全市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完善市、区组织指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防范应对工作。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

  关口前移、标本兼治。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社会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危险源治理、监测预警等多种途径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规章与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立足厦门科技创新优势,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寒潮、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裂、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地铁、BRT、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建设工程、重要水利设施、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油气供应中断等),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的规定执行,并在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分级响应

  应对突发事件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进行响应,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一级响应:主要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重大突发事件。市级层面的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启动或终止;市各类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在采取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国家、省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二级响应:主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呈扩散态势、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市级层面的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启动或终止;市各类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在采取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级指挥部成立后,在省级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三级响应:由各类突发事件市级专项指挥部决定启动或终止三级响应,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应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或跨区、跨领域的突发事件,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市级突发事件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四级响应:市级层面的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启动或终止。主要是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区政府有能力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启动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市级层面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1.7.1.1 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

  区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市、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决策、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区级层面应对行动,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1.7.1.2 基层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工作手册,侧重对自身承担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具体责任人、联络方式等。

  事件行动方案是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针对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性要求等具体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制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需一级、二级或三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市级专项指挥机制

  成立市级专项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一般由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或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负责,组成和职责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一般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3 市级应急工作机构

  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省属以上驻厦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报审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1.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市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省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市与相邻市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1.5 市级工作组

  市级层面启动四级响应后,由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及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等情况,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通常按照“6+X”的模式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其中,“6”是指各类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常态化设置的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秩序稳控、医疗卫生、宣传与舆情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安置组,“X”是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实际情况可增加设置的涉外工作、调查评估、社会动员等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增加或减少工作小组以及调整工作小组名称、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应明确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及其具体牵头部门、组成部门和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组。主要协助总指挥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负责领导要求的上传下达和重要文件起草、审核,统一信息汇总与报送,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统筹协调、调度联系各组工作,沟通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救援,做好与事发地区政府工作衔接。

  (2)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开展灾情监测、抢险救援、技术指导、情况会商、分析研判等工作,为抢险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指导各类救援力量落实救援指令,形成救援合力;对遇险受困人员开展营救、转移、疏散,抢救重要物资,抢修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等。

  (3)秩序稳控组。主要负责组织现场警戒,做好灾害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及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畅通运输线路,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优先通行;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4)医疗卫生组。主要负责组织伤亡人员现场紧急医疗救治、转送救治和处置;组织开展灾区和事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做好伤亡信息统计。

  (5)宣传与舆情处置组。主要负责现场工作进展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收集、整理、上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事迹等工作。

  (6)后勤保障和善后安置组。主要负责市级现场指挥部开设及现场会务相关保障工作;为抢险救援使用的设备物资提供支持保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做好现场救援人员后勤保障;协调调运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害事故影响人员,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开展事故灾害的灾情统计、核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2.3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上级指挥部成立之前,各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协助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指挥部场所;上级指挥部成立后,根据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授权参与应急处置,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4 专家组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专项指挥机构应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及处置救援任务等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建立清单与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2)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对重点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资金投入。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森林火灾、海洋灾害、生物灾害、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建设工程、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社会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预警和信息报告。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具体实施办法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3.2 预警发布

  根据各部门职责的分工,突发事件的预警发布一般由具体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及时、全面、准确的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厦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3.3 预警处置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据相关专项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应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在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部门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④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解除预警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应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报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首先发现者要及时报警,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还要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市应急指挥平台、公共安全管理平台、110、119、120、12395、各单位值班电话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推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后果损失情况(人员伤亡、失联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区政府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发生需要与相邻市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邻市政府。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并统筹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员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以及救援、救助、疏散、撤离、安置等方面的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如遇到可疑的传染源,做好隔离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同时立即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道)调动所属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市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进入三级以上的响应时,市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市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级以上指挥机构成立后,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2)现场指挥。进入三级以上的响应时,市各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区政府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事故灾害信息,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现场检伤分诊、病人安全转运、各指定医疗机构接诊救治工作。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区政府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风险等级区域和社区防控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②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③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做好现场终末消毒工作。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等。

  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⑥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⑦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⑧做好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保障,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⑨组织开展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⑩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区政府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或市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辖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指导、协调下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委、市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按照分级响应明确的权限,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前,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事发地区政府、市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事发地区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支持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区提供支援。需要省级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

  5.3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的规定执行,市政府配合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直接成立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事件,市政府或事发地区政府要及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点是建立非常状态下的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建立应急期间党政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厦门通信管理局、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牵头;各区政府和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2 现场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制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使用、调用和征用等制度。

  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救援物资装备由市应急局牵头,公共卫生类救援物资装备由市卫健委牵头,社会安全类救援物资装备由相应预案编制部门分别牵头;各区政府、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3 应急队伍保障

  救援“国家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包含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厦门市驻防分队、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市应急救援机动支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厦门分公司)等。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区应急、新闻宣传、网信、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卫生健康、市政园林、通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区政府、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网格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包含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的,履行社会责任、志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等服务的组织。各区、各部门应当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应急队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部队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包含驻厦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等。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队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需要,按照联动机制和有关规定,请求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技术支撑力量。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支持。

  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间队伍调用、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吸引、动员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

  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牵头,各区政府、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厦门火车站、漳州车务段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5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医疗保障动态数据库,要明确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和相关的医院和专家,统筹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员需要,明确相应的应急反应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设备、药品、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

  市卫健委牵头,各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6 治安保障

  建立警力数据库,明确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市公安局牵头,各区政府、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市交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7 群众生活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保障系统,并统筹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员需要,完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等的生产、供给。

  各区政府牵头,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8 经费保障

  应急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级要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防灾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相关保障制度,以及在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市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9 公共设施保障

  交通、通信、电力、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通信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的公共设施保障。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分析,江河、湖海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基础信息服务,建立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的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区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区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镇街、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应急资源调查、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进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理单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1)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2)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7.3 预案备案

  (1)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2)市、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4)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省属以上驻厦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7.4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视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构想突发事件场景,在演练中从响应条件、响应程序、应急指挥架构、应急队伍调动、装备物资使用、处置程序等方面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演练评估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完善和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参考。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7.5 宣传与培训

  应急预案公布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公布应急预案、报警电话,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通讯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7.6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10月11日印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04〕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2. 应急响应流程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编号

事件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类

1

自然灾害救助

市应急局

2

森林火灾

市应急局

3

防汛防台风

市应急局

4

地震灾害

市应急局

5

地质灾害

市应急局

6

干旱灾害

市水利局

7

海洋灾害

市海洋局

8

气象灾害

市气象局

二、事故灾难类

9

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局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局

1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市应急局

12

房屋安全事故

市住房局

13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市建设局

14

大面积停电事故

市工信局

15

陆上长输油气管道设施事故

市工信局

16

燃气事故

市市政园林局

编号

事件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17

突发环境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

18

辐射事故

市生态环境局

19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

20

重污染天气

市生态环境局

21

海域船舶污染

厦门海事局

22

海上搜救

厦门海事局

23

航空突发事件

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

24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5

轨道交通事故

市交通局

26

铁路行车事故

市交通局

27

火灾事故

市消防救援支队

28

特种设备事故

市市场监管局

29

交通工程事故

市交通局

30

旅游安全事故

市文旅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31

公共卫生事件

市卫健委

32

传染病疫情

市卫健委

33

职业中毒

市卫健委

34

重大动物疫情

市农业农村局

35

食品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

编号

事件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36

药品(含疫苗)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

37

生物安全事件

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38

突发粮食事件

市发改委

39

金融突发事件

市金融监管局

40

群体性事件

市公安局

41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

42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43

涉台突发事件

市委台港澳办

44

涉外突发事件

市外办

45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市委网信办

46

舆情突发事件

市委宣传部

47

民族宗教事件

市民宗局

48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市教育局

49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市市政园林局

50

燃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市市政园林局

51

成品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市商务局

52

生活必需品保障突发事件

市商务局

53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市财政局

54

医患纠纷事件

市卫健委

编号

事件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五、保障类

55

紧急医学救援

市卫健委

56

通信保障

厦门通信管理局

57

交通运输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应急响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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