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9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省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省委、省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省级气象、水利、黄河河务、地震、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应急厅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省应急厅会同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设区的市减灾委员会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设区的市政府做好可能受灾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应急厅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分别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县(市、区)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应急厅。省应急厅接报后,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以上各级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超过3小时,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市、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5时之前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6时之前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每日17时之前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厅。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委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政府或省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设区的市政府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每天向省应急厅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根据省政府或省减灾委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省应急厅可请应急管理部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设区的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应急管理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省应急厅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受灾地设区的市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山东黄河河务局组织开展灾区黄河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做好引黄应急抗旱供水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省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区天气实况及预报。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应急管理部指导下,省应急厅组织受灾地设区的市政府和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5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灾区。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设区的市政府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每天向省应急厅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省应急厅可请应急管理部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设区的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应急管理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省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区天气实况及预报。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应急厅。省应急厅组织评估、核定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政府报告后,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省应急厅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厅及时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受灾地设区的市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省应急厅派出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
(3)省应急厅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省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设区的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视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省应急厅协调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省应急厅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厅视情组织省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省应急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省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设区的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省应急厅协调省粮食和储备局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应急厅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应及时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中央及省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地设区的市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省应急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省应急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设区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省应急厅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设区的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设区的市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和财政部;待中央资金拨付后,省应急厅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应急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粮食和储备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受灾县(市、区)以上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省应急厅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省应急厅收到受灾地设区的市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结合补助标准和年初预算安排,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省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收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县级以上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省应急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各级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省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省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灾区县(市、区)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黄河河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省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省应急厅协同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省应急厅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 奖励惩处
省应急厅会同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县级以上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6〕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