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5
(一)编制目的 5
(二)编制依据 5
(三)工作原则 5
(四)事件分级 6
(五)适用范围 8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8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9
(二)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职责 10
(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10
(四)专家组及职责 14
(五)应急队伍及职责 15
(六)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15
三、风险防控及监测预警 16
(一)风险防控 16
(二)监测 17
(三)预警 17
四、应急处置 20
(一)先期处置 20
(二)分级应对 21
(三)响应分级 22
(四)指挥协调 23
(五)信息报告 24
(六)处置措施 25
(七)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28
(八)应急终止 29
(九)调查与评估 30
五、应急保障 31
(一)队伍保障 31
(二)资金保障 31
(三)物资保障 32
(四)技术保障 32
(五)交通运输保障32
(六)通讯保障 33
(七)医疗卫生保障 33
(八)治安保障 33
六、后期处置 33
七、监督管理 33
(一)宣教与培训 33
(二)应急演练 34
(三)责任与奖惩 34
八、附则 35
(一)名词解释 35
(二)成都市供水基本情况 36
(三)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36
(四)预案解释部门 36
(五)实施日期 36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规范我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升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并最大限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第11号)、《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21〕5号)、《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21〕11号)等。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全力防止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减轻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必要时靠前指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要切实做好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加快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构建供水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4.科学预警,高效处置。充分利用现有监测、预警手段,增强分析研判能力,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增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提高处置效率。
(四)事件分级。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受影响居民人口数量、受影响范围、可控程度等因素,本预案将供水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2)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且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3.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且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4.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2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0.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且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五)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引起原水高浊度,导致净水厂净水工艺无法正常运行,致使大面积供水区域停水、供水减压;
(5)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件;
(6)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7)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影响供水;
(8)战争、恐怖袭击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自来水厂取水时,必须立即启动自来水厂应急预案,确保城镇居民供水安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必要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成都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水务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成都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成都水文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成都轨道集团、成都环境集团、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联通成都分公司、移动天府新区分公司、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等。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重大应急决策,部署应对工作;
3.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较大及以下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开展事件调查;
5.决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或终止;
6.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职责。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落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统一接收、处理、分析、核实、传递、通报、报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负责汇总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事件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负责指导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成都环境集团的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或终止;
5.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时,统筹调用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车、环卫系统洒水车,集中组织向受影响区域送水。
(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涉事主体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处置工作;协调处置属地供水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的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保障和稳物价、水价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公众通信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电力、燃气企业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工作,必要时开辟绿色救援通道;负责做好破坏供水设施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保障;指导区(市)县财政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以及事件影响范围的遥感影像,配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及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向市水务局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同步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相关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受损道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损公路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牵头协调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城市主水源因供水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水时的备用水源应急启动工作;负责协调水利厅及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等水管单位合理调水、配水;组织供水企业监控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及市政供水管网压力;指导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的供水保障,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选址和供水设施配套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网水、龙头水水质的卫生监测,以及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参与指导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灾情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做好供水突发事件中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抢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自然灾害类事故应急救援、灾害救助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做好因人防工程导致的供水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气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为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气象支撑。
成都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设施权属单位提供供水管道爆漏涉及的通信管线基本信息。
成都水文中心:负责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相关水文数据及有关监测预报服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开展防爆、防化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调用消防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
成都轨道集团: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损地铁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成都环境集团:负责制定市级供水企业突发供水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供水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全域专业抢险、维修,及时恢复供水区域内正常供水。
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联通成都分公司、移动天府新区分公司:负责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期间,根据现场的实际需要以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派出通信保障专业队伍,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提供通信保障。
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的电力供应,保障应急水厂、供水设备、避难场所和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的电力供应;在发生供水管道爆漏时提供供电线路的基本信息,做好供电设施保护、抢修与恢复工作。
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发生供水管道爆漏时提供权属通信、电力(10kv)管道基本信息。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属地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督促指导属地供水企业编制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负责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供水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应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信息传达、应急避难、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督促供水企业做好供水恢复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职能,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四)专家组及职责。专家组由给排水、气象、生态环保、水质检测、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组职责:
1.研究分析供水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五)应急队伍及职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由供水企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公安、消防、交通、生态环境、卫生、供电、供气、通信等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组成。成都环境集团、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组织所辖供水企业建立供水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职责: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六)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研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实施救援措施;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终止建议,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终止。
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工作。
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或事发供水企业负责人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三、风险防控及监测预警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一)风险防控
1.加强值班值守。市水务局及所属市供排水监管事务中心、市河道监管事务中心,区(市)县有关部门,成都环境集团和全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置供水突发事件。
2.加强风险防范。市水务局及各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对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设施进行摸排,建立台账,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供水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化解隐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市水务局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跟踪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市应急局。
3.加强安全监管。供水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强化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供水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4.加强协调联动。供水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市和区(市)县两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合力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二)监测。市水务局应联合生态环境、卫健、气象等部门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点完善供水监测网络,对城镇供水相关情况及信息进行监测并及时汇总,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专兼职人员,采取专业监测及视频监测等方式监测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水情、各主要原水取水口定时水质、水厂出厂水水质、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及水质水压等基础信息。水务、生态环境、卫健、气象等部门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时对重点区域进行跟踪采样和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危害影响程度进行分析、预测。
(三)预警。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对应供水突发事件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共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对效果进行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1.水源预警。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水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发布相应级别水源预警。
(1)红色预警(一级)
成都市自来水六厂、成都市自来水七厂任一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①水源浊度或水源毒理学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②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2)橙色预警(二级)
都江堰市沙黑总河、龙泉驿区东风渠、温江区走马河、双流区金马河、青白江区马棚堰饮用水水源地及沙河刘家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任一水源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①水源浊度或水源毒理学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②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3)黄色预警(三级)
新都区石堤堰、新津区西河、张家岩水库、大邑县??儓I江河、金堂县北河和红旗水库、邛崃市南河、蒲江县长滩、彭州市凤鸣湖等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崇州市城区棋盘村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①水源毒理学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②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4)蓝色预警(四级)
①水源毒理学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可以处理,能够保证出厂水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②水源出现可能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污染隐患,现有强化常规工艺能够安全处理。
③水源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工程施工造成水源断流,影响水厂正常取水。
2.供水设施预警。由于供水管道爆漏,水厂供电系统故障,发生洪水可能造成水厂取水泵房或水厂淹没,供水设施遭受污染、损毁或破坏,发生冰(冻)灾害可能造成水厂生产原材料短缺而减产,因安全生产事故危害供水设施,根据相应情况发布供水设施预警。可能发生Ⅰ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Ⅱ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Ⅲ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Ⅳ级供水突发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预警级别的研判
市水务局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如无法判定的,应及时组织分析评估,并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认定,对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市)县级层面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4.预警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进入预警状态后,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水务局会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负责汇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及时通过广播、新闻报道、通信与信息网络等渠道,或采取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发布时间、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内容。
5.预警解除与转化。当预警级别所对应的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市水务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宣布升级、降低或解除预警,并以文字方式发布相应的升级、降低或解除预警信息,同时协调宣传、通信等部门和单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传媒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发布。
四、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1.企业先期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根据实际需要,第一时间派遣人员赶赴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紧急调配本单位应急资源,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市、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及时通报有可能波及的其他单位;
(5)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2.政府先期处置。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指令各供水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涉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供水突发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在水厂断面及饮用水水源各支流断面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标污染物,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威胁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调集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动配合。
(二)分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供水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或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或涉及跨区(市)县的,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州)的,或超出市级应对能力的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组织应对。
(三)响应分级。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启动应急预案。
1.一级响应。供水突发事件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担任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实行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供水突发事件黄色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市水务局在接到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成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担任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三级响应。供水突发事件蓝色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评估结论视情况启动三级响应,事发地区(市)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相应的响应级别,相关供水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根据事态发展和预防处置效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区(市)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及时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
(四)指挥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市、区(市)县两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原则,集中统一组织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指挥协调
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实行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由指挥长带领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负责统筹指挥、决策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明确一名副指挥长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后方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值班值守、信息汇总及督查督办等工作。
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指挥协调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救援,采取紧急处理行动;超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职权范围的,应报市应急委协调解决。
3.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指挥协调。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信息报告。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展开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水务局报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直接报告市水务局。
发生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后,市水务局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报告时限: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
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边核实边报告。
报告方式及内容:供水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其有关部门要向本级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损坏程度、影响范围、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对供水的威胁和潜在影响、波及范围、事件可能原因、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处置措施。发生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与相关单位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及时掌握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专家提供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行业各种技术力量,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指导、帮助供水企业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各成员单位接到报险后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供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视情况进行交通临时管控,调度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如有需要,有序转移、撤离或疏散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1.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应急处置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时,供水企业收到消息后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并向同级生态环境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实时向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报告污染情况。
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健部门每日向市水务局、市卫健委报告水源及供水水质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先期应急检测工作,加强对原水取水口、出厂水水质以及厂、网余氯和生物毒性等指标的监测,及时掌握原水、出厂水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严格规范落实水厂消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查明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范围、程度以及污染物性质,及时切断污染源,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物情况。
成都水文中心、市气象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及监测预报服务。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提出临时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助供水企业开展应急抢险,启动应急供水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被污染的水进入供水管网。同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供应的应急处置
供水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供水管道发生重大爆管等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正常供水,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成都环境集团应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种类,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处置,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发生供水管网爆管事件时,涉事供水企业应及时抽排受淹区域积水,必要时报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协助抽排;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做好供水抢修涉及的借地、补偿、占挖道路等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供水企业及时抢修爆、漏管道;公安交管部门要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疏解交通拥堵,保障通行顺畅。管道抢修影响到供电、燃气、通讯、排水管线时,相应权属单位要积极提供各类管线基本信息,确保尽快修复供水管网。
发生大面积停电时,供水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厂停产情况,根据停电造成的影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尽快启用备用发电机组,恢复供电。必要时向供电部门请求应急发电支援。
突发人为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时,二次供水运管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水务、公安、卫健、住建等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开展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以及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向市水务局等部门通报。
应急处置期间,通过紧急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各管网连通水厂供水、开启消火栓供水等措施解决受影响区域的供水问题。
以优先供应饮用水、其次保障一般用水为原则,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保证生命线用水,如居民、医院、学校、机关等用水,其次为服务业,再次为工业。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停水区域提供送水服务,如需水户较多,应及时协调洒水车、消防车等共同做好停水区域送水工作,同时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或征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等。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事发地市民群众安抚和解释工作。
(七)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按照前述分级响应及应对原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同步制定与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相对应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及时向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后,按省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进行新闻发布,并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区(市)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记者专访和集中采访、举行媒体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种类级别、影响范围、伤亡损失情况、应对措施、事件调查处理进展、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3.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八)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供水突发事件得到控制、事件危害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停水区域已恢复正常供水、源水和出厂水以及市政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紧急情况解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按“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终止,转入正常工作。
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程序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接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终止应急状态。在完成现场处置后续工作后,报请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撤销现场指挥部。
(3)应急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应继续进行监测、监控、评估和处置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九)调查与评估
1.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其中,对于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市政府配合协助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对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市水务局会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对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水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开展提级调查。法律法规对供水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7日内上报市政府;区(市)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起草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7日内上报市政府。市水务局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上年度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全面评估工作,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镇级供水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
五、应急保障
加强应急准备能力建设,从人、财、物、技术等方面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一)队伍保障。市水务局根据需要建强、配足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提供专业支持。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成都环境集团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完善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抢险队伍。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供电、供气等部门要积极建设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二)资金保障。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将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统筹安排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抢险所需经费;市级所需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相关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物资保障。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分别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供水企业要建设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库,包括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
市、区(市)县经信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主要工业物资生产协调;市、区(市)县应急部门应会同发改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采购、调运机制;市、区(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市水务局负责建立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装备信息库,定期更新技术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做好快速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随时准备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四)技术保障。市水务局组建专家组,建立技术支持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利用现有政府办公系统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水平。
(五)交通运输保障。市、区(市)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做好交通运输及应急道路保障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根据现场需要,快速组织车辆,确保抢险运力充足。
(六)通讯保障。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完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讯系统,确保通讯渠道畅通。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布设应急通信设施。市、区(市)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七)医疗卫生保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出现水质污染、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属地卫健部门负责调查水质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工作。
(八)治安保障。市、区(市)县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建立应急处置治安保障机制,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点区域、重要设备进行安全保护,及时做好事发区域的人员疏散工作。
六、后期处置
各级政府在应急终止后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清理评估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被临时征用的物资,并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由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七、监督管理
(一)宣教与培训。市水务局、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微信、微博、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加强学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相关人员供水安全常识、危险化学品抢险等知识培训,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确保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措施准确到位。
各供水企业应当健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通过宣传、授课、操作和模拟演习等方式,定期开展各类员工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确保供水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知识技能,有效提升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宣教与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二)应急演练。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练可能对周围民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知晓。
(三)责任与奖惩。供水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应依照法纪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解释
1.本预案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
2.水源:是指自来水水厂取水水源。
3.公共供水: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公共供水管网输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4.农村集中式供水:指在偏远农村地区,通过山泉水、地下水等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输送至农村用户的供水方式。
5.供水设施: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
6.公共供水设施:指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和向农村地区延伸的公共供水设施。
7.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指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成都市供水基本情况。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郫都区由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五、六、七厂供水,其他区(市)县由区域水厂供水。成都市全市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三)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市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和更新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成都环境集团及各供水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预案。
(四)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五)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成都市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架图
2.成都市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成都市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架图
成都市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