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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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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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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应急〔2022〕23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1-01生效日期:2022-12-01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杭州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和区、县(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或交办的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和奖励。

  第三条 实施举报处理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
  杭州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驻杭央企及其所属企业、驻杭省属企业以及市属企业总部的举报事项。
  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置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应对结果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微博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鼓励创新拓展通过互联网便捷举报模式,提高举报处理效率、提升公众举报积极性。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络机制,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细则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九条 举报受理来源中有明确办结时限的,须在交办限定期限内办结并予以反馈。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予以反馈,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查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内部举报人)举报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相应标准上浮30-50%奖励金额;因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附加给予1-3万元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领取事宜。
  交办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或上级部门提级调查的举报事项,均由最初受理举报的部门发放举报奖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及时抄送相关执法文书,及时办理奖励领取工作。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有功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三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或通过网络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银行账号后通过转账方式领取。
  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应当提供与举报信息一致的身份证明。
  内部举报人还应提供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一般举报办理。
  逾期不办理领奖手续或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被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
  (二)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在负责核查处理部门领取举报奖励的;
  (四)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实违法事实时发现内部举报人因受违章指挥、强令作业等原因,被迫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对内部举报人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内部举报人和信息员因实施举报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处理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急管理部门支持举报人依法维权,并可依法依规对被举报人采取从重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
  举报人提出人身安全保障需求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人员、核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必须廉洁办事。对有以下情形者,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冒领奖励,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尚未领取或放弃领取的奖励的;
  (三)捏造举报人或者指使、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财政预算,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举报人,指与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被举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不包括与被举报单位存在承包、承揽等合作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应急〔201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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