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应急、消防救援、公安交管、城管、规自、公园城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车通道规范化设计、建设和管理,有效防范消防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消防车通道的重要性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但近年陆续出现由于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影响火灾扑救的情况,也存在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不清等现象,降低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为此,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安全至上,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车通道建设和使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消防车通道管理水平,推动形成消防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二、问题导向,细化新建工程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
(一)明确设计要求。新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落实消防车通道设计要点(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设计说明、总平面图等方式,注明消防车通道标识及施工工艺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二)明确验收条件。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验收前消防车通道应按设计内容完成场地硬化、面层铺设、标识标线划设,具备与市政道路连通的条件。验收通过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消防车通道不得改做他用。
(三)明确核验责任。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要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通道及标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通道及标识核查,住宅类纳入住建部门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内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车通道管理使用情况,消防救援部门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进行查验。
(四)明确连通责任。规自、城管、交通、公安交管、公园城市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建工程消防车通道与外界道路连通。规自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中落实,城管、交通、公安交管、公园城市等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组织、树木移栽等占道施工审批工作。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外界道路尚未完全形成的,应保证有临时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因地制宜,优化老旧小区改造消防条件
(一)明确改造要求。城镇老旧小区(院落)改造应同步实施消防改造,并纳入老旧小区(院落)综合改造经费。改造建设单位宜依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对老旧小区(院落)的消防安全状况、消防设计要求等进行可行性评估,力求改善、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二)增强消防设施。城镇老旧小区(院落)消防改造评估时,若小区(院落)主入口与市政道路最近消火栓的步行距离超过120m的,应在小区(院落)主入口增设消火栓。若小区(院落)内室外消火栓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按现行技术标准增设。增设的室外消火栓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定》(GB50947),由改造建设单位向小区(院落)供水企业申请。
(三)化解占用难题。城镇老旧小区(院落)改造应结合小区(院落)实际和居民意愿,合理规范停车泊位设置。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老旧小区(院落)改造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增加公共停车泊位供给。公安交管部门科学合理设置老旧小区(院落)周边占道停车泊位,增加车位供给。
四、建管并举,强化消防车通道使用管理
(一)坚持齐抓共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维护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进行查处。城管部门依法对城镇规划区内占用、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构)筑物进行查处。
(二)加大监督力度。畅通政务服务热线、执法举报有效途径,对举报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处理。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民用建筑消防车道设计要点
2.消防车通道标识要求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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