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64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安办函〔2022〕80号)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风险隐患
(一)排查范围
2022年10月1日前,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所有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非单层的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
(二)排查重点
根据风险隐患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特点,重点排查高层建筑以下风险隐患:
1.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含二次装修,不含住宅室内装修)过程未依法履行竣工验收及备案、消防设计审核(审查)、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等基本建设程序。
2.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降变形、主要承重构件(梁、板、柱、墙)出现破损,二次装修或改扩建违规改动原结构构件。
3.设置在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未依法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或存在倾覆垮塌移位、悬挂高空坠落、线路陈旧裸露漏电等隐患,及其它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有关要求的。
4.在建筑物屋顶、楼层平台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5.幕墙、外墙砖、外墙装饰构件松动、破损、掉落。
6.屋顶和外墙外保温体系破损、开裂、脱落,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保温性能不满足要求。
7.消防设施设置或运行存在风险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救援场地被占用、堵塞、封闭;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被占用或改变用途;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被破坏、拆除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公共区域或电缆井内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敷设不规范。
8.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并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在订立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业主或管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日常巡查检查。
9.对高层建筑实施改扩建(含二次装修,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施工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
10.违规存储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道老化,燃气管线、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用具的敷设、安装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三)排查要求
各地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城管执法部门、城市人居环境部门对照排查重点,逐栋进行联合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逐一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台账(附件1)和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清单(附件2)。
二、分类整治风险隐患
(一)整治措施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地应按照“一楼一策、分类实施、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有序进行整治。整治期间,各级住建、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指导和督促工作。
1.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应依法补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对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补办,2019年4月1日以来建成投入使用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依法申请补办;2019年4月1日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应统一纳入本地区历史遗留项目处理范畴,按当地人民政府具体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住建系统房屋建筑工程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督促限期整改。已承接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相关部门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行政处罚权保留在住建部门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2.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降变形、主要承重构件出现破损或违规改动的,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组织实施加固维修,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按照保修责任实施整改。(住建系统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不依法履行主体结构保修责任的,由住建系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未进行审批或备案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业主应及时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补办;存在排查重点中明确的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业主应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或拆除。(住建系统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
4.屋顶、楼层平台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的,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应自行组织拆除。(城管执法、住建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已确定的职能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已承接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相关部门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5.幕墙、外墙装饰构件(层)、外墙砖松动、破损、掉落的,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全面检查,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建系统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未委托的,住建系统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
6.屋顶和外墙外保温体系,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应逐一设置警示和提示标识,加强风险管控;对破损、开裂、脱落的及时进行修复;对存在松动坠落风险的,及时采取防坠落措施;对涉及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依法逐步更换清理,确保消防安全和节能保温效果。(住建系统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
7.消防设施设置或运行存在风险隐患的,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应进行整改。(住建系统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
8.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明确共同管理人或管理单位,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和职责,加强应急演练和巡查检查。(住建系统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
9.对高层建筑实施改扩建(含二次装修,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施工存在手续不全和风险隐患的,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住建系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
10.违规存储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立即移除;燃气管线、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用具的敷设、安装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燃气企业或高层建筑使用人应限期整改;燃气管道老化的,应结合本地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进行更新改造。(住建系统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
11.老旧高层住宅存在消防供水、外墙外保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等方面风险隐患的,老旧高层住宅业主或管理单位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完善整改。(住建系统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
(二)整治要求
各地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和整改。对于高层建筑安全管理行为方面的风险隐患,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及时整改;实体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按照“一楼一策”的原则,业主、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包括经费筹措、方案设计、实施计划等)。整改完成后,住建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应及时更新整改数据及情况,填报统计台账(附件1)、风险隐患清单(附件2)。
三、进度安排
排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高层建筑风险隐患的排查,建立统计台账和风险隐患清单,并根据风险隐患的整治时间周期和难易程度确定具体整治时间计划。
第二阶段,2023年2月底前,完成整治周期较短、整治难度相对不大的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风险隐患整治工作,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导,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完善专项整治方案,将此次排查整治融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体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二)建立工作机制。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市州住建部门应牵头会同同级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提请成立由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或成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或第一、第二副组长),住建、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相关业务科(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组,负责统筹指导市州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相应成立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工作组总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小组的负责人由住建、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科(股)室负责人担任,排查组其他人员可由住建、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街道负责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同志以及外聘的建筑、结构、消防、燃气、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协助开展。二要建立横向联动机制。排查发现不属于住建、城管执法部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隐患问题,各级住建、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等部门督促整改。三要建立逐级报送制度。县级住建部门应会同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及时形成排查整治统计台账(附件1)、风险隐患清单(附件2),分别对口上报市州住建、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市州住建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汇总后,由市州住建部门将统计台账(含所辖县市区统计数,附件1)以及排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清单(表格同附件2)上报我厅。
(三)保障资金需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测算本地区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专项经费,积极与属地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对接协调安排相关经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整治经费由业主承担,对符合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开辟绿色通道。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市区住建、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要扎实开展好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督促业主、使用人、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严格落实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适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保证排查整治效果。市州住建、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要统筹做好督促和指导,适时调度推进,突出重大风险隐患整治的监督落实。对排查、整治等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力、敷衍塞责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对排查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我厅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各市州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城管执法、城市人居环境部门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自2022年11月起由市州住建部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小结及统计台账(附件1)、风险隐患清单(附件2)上报厅安委办;2023年6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统计台账(附件1)、风险隐患清单(附件2)。我厅将适时通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此项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由住建领域风险隐患集中整治行动联络员担任,若有变更,请及时与厅安委办联系。
专项整治过程中相关业务问题,请及时与厅相关处室联系。
联系人:
厅安委办(信息报送及情况调度):苏国定,电子邮箱:zjtawb2020@163.com。
房地产监管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及物业行业管理):付红
住房保障处(保障性住房管理):刘正东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建筑节能管理):朱和磊
城市建设处(燃气管理、老旧小区改造):冯磊
建筑管理处(施工许可、施工安全管理、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莫鑫海
勘察设计处(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胡晓文
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行政处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吴翔
附件:1.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台账
2.高层建筑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序号 |
县市区/市州 |
高层建筑单体总数 |
住宅 |
其他建筑 |
超高层建筑数 |
特殊建设工程 |
无隐患楼栋数 |
存在隐患楼栋数 |
存在重大隐患楼栋数 |
已完成整治楼栋数 |
待完成整治楼栋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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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底前建成数 |
2000年以后建成数 |
2000年底前建成数 |
2000年以后建成数 |
2019年4月1日前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数 |
2019年4月1日后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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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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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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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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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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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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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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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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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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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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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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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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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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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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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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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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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隐患楼栋数包含重大隐患楼栋数;
2、高层建筑单体数是无隐患楼栋数、已完成整治楼栋数和待完成整治楼栋数之和。
3、2022年11月首报,次月起每月填报累积数据(请勿仅填报当月新增数据)。
序号 |
县市区 |
建筑单体名称 |
地址 |
建筑类别 |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 |
建成年份 |
建筑面积(m2) |
建筑高度(m) |
建筑层数 |
避难层所在楼层 |
使用功能 |
是否特殊建设工程 |
风险隐患 |
是否构成重大隐患 |
是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
隐患督改责任部门 |
计划完成时间 |
隐患整改情况 |
隐患整改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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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程序 |
主体结构 |
广告设施和招牌 |
屋顶平台建(构)筑物 |
幕墙、外墙装饰构件(层)和外墙砖 |
屋顶和外墙外保温情况 |
消防设施 |
消防安全管理 |
改造装修施工 |
燃气安全 |
其他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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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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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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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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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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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地址填写:xx街道xx路xx号;建筑类别:住宅、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建成年份:填写竣工年份;
2、使用功能:居住、厂房、仓库、办公、公寓、酒店、教育、商业、商住混合等;
3、特殊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第14条确定;
4、风险隐患对应填写每一项的具体内容参照文中排查重点的描述;
5、隐患整改情况可参照文中整治措施的描述;
6、隐患整改结果:已完成、正在整改中;
7、排查时无任何风险隐患时,风险隐患及后续栏均填写:“—”;部分风险隐患没有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