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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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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住建防疫发〔2022〕43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2-09-20生效日期:2022-09-20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协会,各相关企业:

  按照《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近期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成冠肺防指办〔2022〕32号)、《成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专业疫情防控组关于做好监测预警重点人群摸底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行业疫情防控小组关于加强全市重点行业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及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为持续深入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固防线,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成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参照执行。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开展基础数据核对。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运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数据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街道办并发挥行业协会力量,通过电话联络、企业走访等多种渠道,将大数据与人工采集数据进行比对结合,进一步做好“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疫情防控”模块建筑业企业(含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装饰装修行业相关企业)及人员基础数据核对。

  一是做好查缺补漏。全面了解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本地企业及办公地在辖区内的外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本地企业以是否申报2021年产值或税收为参考,外地企业以2021年以来是否在我市承揽工程建设业务为参考),如有尚未纳入“疫情防控”模块进行疫情防控管理的企业及人员,务必督促企业及时录入,并于2022年9月27日前填报《XX区(/市/县)通知到位并录入疫情防控模块的企业名单》(附件1)。二是完成企业认领。在“疫情防控”模块内根据办公地归属原则查询并认领纳入辖区疫情防控管理的企业,于2022年9月29日填报《XX区(/市/县)根据办公地归属原则纳入疫情防控管理的企业名单》(附件2)。

  (二)督促做好防控措施。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监管,建立区级卫生联络官制度,落实专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以下简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基础上,时刻关注成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企业宣贯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装修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核酸检测频次要求开展核酸检测,持续做好装修服务人员(装饰装修企业及其劳务合作企业、班组等相关服务人员)摸底及信息收集工作。按照《成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专业疫情防控组关于做好检测预警重点人群摸底和信息报送的通知》要求,定期由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向成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送《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息表》(附件3),并同步抄报市住建局。

  以上表格均需报送扫描文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

  (四)落实预警闭环处置。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在“疫情防控”模块中按要求录入企业及人员信息并及时开展预警信息处置等相关工作。由街道办具体开展规下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业企业归口住建主管部门统筹开展疫情防控管理的要求,将本通知传达至街道办,并在规下企业出现预警信息处置不及时、不到位情况时,迅速通知相应街道办进行企业督促。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建筑业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基础上,按照成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属地防疫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建立企业级卫生联络官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人员管理及措施落实。

  (一)制定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按要求制定所属各办公区和各项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人员,落实进入办公场所或工地的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二)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准备。实时关注疫情防控信息,建立疫情防控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备足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液、体温检测仪、一次性手套等防疫物资,补齐储备短板,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物资质量、数量达到防疫要求。

  (三)做好信息录入及预警处置。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和住建主管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信息收集、统计、录入工作。按照住建主管部门要求,在“疫情防控”模块中录入企业及人员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其中企业办公地址应包含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所有在蓉办公地址;人员应包含办公地址内所有自有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后勤保障人员等,并将人员归属至其所在相应办公地址。企业信息或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修改更新。信息录入后,应每日登陆填报“成都市疫情防控每日排查情况表”并查看预警信息,若有预警应按照防疫要求及时处置。

  按照信息录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各建筑业企业应确保所录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如因信息录入及更新不及时或错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住建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应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情况、不实申报的相关条款对相关企业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四)严格重点人群核酸检测。严格按照规定频次实施装修服务人员人员核酸检测;属地有更高要求或成都市有新要求的,从其要求。同时,装修服务人员所属企业应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和住建主管部门做好人员信息收集及疫情防控信息收集、统计、录入工作。各物业企业应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对出入所辖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服务人员进行核查。

  (五)加强来访人员管理。来访人员进入企业办公区域时,严格执行“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戴口罩、测体温、登记身份信息”等常态化防控措施;来访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不扎堆、不聚集。

  三、履行从业人员责任

  (一)落实核酸检测要求。从业人员应在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基础上,按照成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属地防疫要求,切实做好个人核酸检测。同时,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和住建主管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信息收集、统计、录入工作。

  (二)遵守个人防疫要求。进入办公场所、公共区域等应配合做好“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戴口罩、测体温、登记身份信息”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相关场所或区域有更高要求的,应积极配合执行。

  (三)主动报告相关情况。出现红码、黄码、行程卡带星、核酸检测阳性等情况,或发热、干咳、鼻塞、流涕、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症状,应及时向所在社区、工作单位、入住酒店报备,尽快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配合社区等相关部门落实相应防疫措施。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建筑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引导作用,采取网络培训、微信推送、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知识的宣贯培训,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强化防疫意识、丰富防疫知识。

  (二)做好上传下达。各建筑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纽带作用,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渠道,及时将防疫要求传达至各企业及从业人员,并配合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三)积极服务企业。各建筑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服务作用,积极了解企业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协助做好企业沟通服务。

  附件:1. XX区(/市/县)通知到位并录入疫情防控模块的企 业名单

           2. XX区(/市/县)根据办公地归属原则纳入疫情防控管理的企业名单

           3. 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息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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