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7月2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应急处置
4.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应急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工作责任
7.5 总结评估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衔接
8.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地区所发生的可能危害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景德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环境安全。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应急能力,力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3)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市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事故次生、企业排污、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引发等四类。其中事故次生类主要包括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库储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等;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自然灾害类包括因旱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恐怖袭击类包括恐怖分子投毒、引爆危险物品引发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有: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江西省景德镇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景德镇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2.1.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市内较大以上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6)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7)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援;
(9)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1.3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任担任(成立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办公室下设环境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联系电话:0798-12369。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8)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1.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县(市、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作;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应急局: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防止突发事件次生的安全事故;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信息;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
市发改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居民。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各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配合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市人社局: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市级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经费。
市住建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作,做好城市管网事故发生时的堵截及疏通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
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河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水面交通管制、水体污染应急处置及应急监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长江、鄱阳湖水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污染水体渔业水域生态修复。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指导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林业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江西省景德镇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城市供水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城区及指导县(市、区)供水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保障饮用水供应。
国家电网景德镇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故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应急管理、交通、公安、住建、城管、高速路政、消防、民航、机场、水利、农业、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后应当抄送至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防与准备
(1)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
(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源单位、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我市及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风险源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对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项目选址、敏感目标和防范措施等做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5)加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监管,划定防护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6)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围绕落实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现场处置和物资储备和社会联动保障,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应急响应储备金,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参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在严格审签的基础上突出时效,以防止因审签上的时间导致信息发布不及时引起的社会恐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批。
红色预警信息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各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当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同时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 信息接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终端、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4.2 信息报告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一般及较大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重大及特大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对重大突发事件,要求30内分钟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于敏感信息,不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核报的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3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领导同志有批示的,要迅速做好传达落实,原则上,批示当天即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对省外造成影响的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4)省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对以下六类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
(2)涉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
(5)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初报、续报、终报和复盘总结。
(1)初报:在发现或得知事件后应上报以下情况:
①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敏感点分布及受影响情况等。
②响应情况:领导批示、赶赴现场情况、已采取措施等。
③应急监测:点位布设、采样时间、监测结果、参照标准等。
④态势研判和下一步工作。
(附现场信息示意图)。
(2)续报:有进展情况随时报告以下内容:
①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采取措施进展及处置效果等。
②应急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研判应急处置措施效果和污染发展态势。
③下一步工作。
(附现场照片、现场信息示意图、监测图表等)。
(3)终报: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以下内容:
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简要过程,环境影响,响应终止的标志灯。
②事件发生的事件(精确到分钟)、地点(名称和经纬坐标)、级别。
(4)复盘总结:处理完毕后上报以下内容:
①事件概况。
②应急处置情况。
③存在问题和经验启示。
④下一步工作。
3.4.3 跨界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具体操作参考《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详见附件1。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4.1.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当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负责签发启动令。
(2)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应急局、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行动。
(4)组建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信息发布。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拟定信息,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它地市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6)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级政府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它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
4.1.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指挥长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与省生态环境厅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可以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支援。
(3)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4)协调部队、武警参与救援。
4.1.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或委托指挥长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1.5 特殊应急响应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 应急处置
4.2.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2.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3 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组成应急救援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3)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环境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
(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事故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处置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
(6)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会同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7)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8)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9)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4.2.4 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6)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灾民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7)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协调媒体和记者,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宣传报道。
(9)环境专家组。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成员由专家库成员和临时召集的专家组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2.5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组建并指挥救援队伍,现场先期处置人员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研究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截流、覆盖、收集等措施,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4.2.6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可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及信息化科技手段,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4.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一般(Ⅳ级)及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当发生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受危害地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信息发布,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 响应终止
4.4.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4.2 应急结束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2)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组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环境救援机构应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损害程度评估、责任划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工作。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本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任务。公安消防特警部队、大型国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应积极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成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建设景德镇市突发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景德镇市环境应急数据库,包括重点风险源、移动风险源等动态管理信息,以及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数量、存放点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法。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广泛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应急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定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3 应急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环境风险企业,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市、县(市、区)环境应急办以及各环境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4 工作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总结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是《景德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8.3 预案衔接
(1)当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政府将启动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应急响应。
(2)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编制辖区环境应急专项预案。
(3)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景德镇市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为辅。
(4)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与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为辅,重点防范和处置事件对生态环境、周边居民群众、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是预防和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相关跨省流域上下游通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协作,在探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还普遍存在协作制度不完善、上下游责任不明确、技术基础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协作制度。跨省流域上下游省级政府应按照自主协商、责任明晰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增强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合力。上游省级政府要主动与下游沟通协商,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和工作联络员,以及双方在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加强研判预警。针对汛期、枯水期等水污染事件易发期,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要提前组织相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分析研判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遇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流域跨省断面水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情况的,根据需要开展专项会商。相关地区应按照会商结果,提前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三、科学拦污控污。流域管理机构、上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保证防洪安全前提下,统筹水资源调配与保护工作,按照调度方案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跨省河流应急水量调度或临时泄洪排涝,按照闸坝调度权限,上游有调度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向下游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报告流域管理机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确有需要且具备实际条件的,上下游可按程序科学调度,协同做好拦污控污工作。
四、强化信息通报。上下游应建立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制度。上游发生水污染事件或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事发地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下游相邻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向下游同级政府通报的建议,并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下游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存在跨省流域污染因素时,下游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上游相邻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下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相关信息后,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互相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污染态势和处置应对情况等。
五、实施联合监测。接到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后,上下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监测,跟踪核实相关情况。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
六、协同污染处置。发生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污染处置负责,并强化应急物资信息共享、资源调配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协作。上游应及时切断污染源,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将污染控制或消除在本行政区域内,为下游处置争取时间、提供便利。下游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减轻污染损害。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强沟通,及时准确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其中事发地地市级政府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协调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做好纠纷调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引发跨省级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由相关省级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采取资金补偿为主的方式协商解决。上游省级政府应拟定补偿方案并主动与下游协商。协商一致的,应签订补偿协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生态环境部协调解决。
八、落实基础保障。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省级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并针对跨省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特点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各地区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侧重在跨省流域相关区域布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鼓励跨省流域上下游协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实战能力。
跨省级行政区域河流为界河、相邻地区不存在流域上下游关系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