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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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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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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8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9-08生效日期:2014-09-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依法、高效、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措施具体,程序简明;
  (五)责任落实,分工明确;
  (六)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的框架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框架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现场情况与变化趋势预测,救援难点与重点,应急救援机构人员组成及岗位职责,应急处置要点和应急宣传口径等。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以及各类表格样式等。

  第十三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编 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态势,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在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框架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有实际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负责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情况,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及合作区域内应急资源分布和具备的应急能力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报送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送审稿);
  (二)编制背景、依据及过程等;
  (三)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合法合规性;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协调情况;
  (三)主体内容的完备情况;
  (四)责任分工的明确情况;
  (五)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的合理性;
  (六)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有关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内容涉密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密法》等有关国家秘密及密级的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审批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修 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书面告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收到修订通知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六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公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对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普及重点。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及时开展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信息化、数字化等先进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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