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14日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五条 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本行业节能减排要求,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具体任务、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安排,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第八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等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涉及基本建设的清洁生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支持。
各区(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投入,用于促进清洁生产工作。
第九条 本市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主体开展清洁生产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知识普及,协助实施单位推进清洁生产。
第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融入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服务等各环节和全过程。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计量监测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自觉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综合性目标。
第十一条 本市将在现行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机制内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县、行业协会、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方法和程序,对生产、服务过程进行调查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综合进行技术经济与资源环境评价,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并实施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强制性审核范围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其它所有实施单位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本市对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名单管理制度。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自愿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通过公开征集、试点推荐等方式确定,不定期发布。
本市对纳入名单的实施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市、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指导督促纳入名单的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落实审核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
第十四条 鼓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单位自行审核应当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应具备较强节能、环保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掌握清洁生产理论和政策,熟悉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程序,能组织内部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应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进行节能减排现状诊断及数据分析,挖掘清洁生产潜力,制定清洁生产目标,评价并帮助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建立持续清洁生产机制等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建立和管理清洁生产专家库和咨询机构库。
第十五条 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详见附件1)。
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在名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计划,1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同时向社会媒体公布清洁生产目标、改进措施、实施周期等审核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审核名单中的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定期发布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未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一次审核评估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根据实施单位整改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再次组织评估。
第十八条 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享受审核费用补助。实施单位为非公共机构的,对实际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对自愿性审核给予5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强制性审核给予3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3万元。实施单位为公共机构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清洁生产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遵循以下要求,在源头设计、生产服务、废物综合利用的过程中,注重推进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和持续改进。
1.工业领域。应当在产品开发、工艺改进时实施生态设计,减少或淘汰使用有毒有害原辅材料,采用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装备;在生产过程中限制过度包装,加强废水、废物和废气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2.建筑工程领域。应当推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强化绿色设计,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从源头降低建筑使用过程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在施工过程中推行清洁作业,避免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强建筑废料的规范回收和综合利用。
3.服务领域。应当提供环境友好型服务及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限塑和限制过度包装;加强服务过程的资源能源规范管理,采用节能、节水、环保的技术、设备和产品,优化服务流程,引导绿色消费;强化废物、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以及资源化处置。
4.农业生产领域。应当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推行有机种植和生态养殖,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广节能农业机械设备、节水灌溉等技术产品,节约使用能源、水资源;加强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生物能转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拟实施的中高费项目,并应在审核评估后2年内全部完成,实现清洁生产目标。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实施单位审核中提出的中高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根据实施单位全部清洁生产项目综合投入、计划进度、推进情况及预期成效,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含)的中高费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其它中高费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已享受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分批拨付,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前拨付70%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在实施单位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后拨付。
第五章 清洁生产绩效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施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制度,对实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落实情况,以及所取得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
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及其它享受政府中高费项目资金支持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
其他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绩效验收,并发布通过验收的实施单位名单。对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参加国家和本市组织的先进单位评比、试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鼓励区(县)财政部门对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时限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或绩效验收未通过的实施单位,由有关部门收回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
清洁生产工作相关绩效保障机制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市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京财经一〔2007〕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