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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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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22〕29号

颁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27生效日期:2022-07-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太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按照“地毯式、全方位、无死角”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彻查整改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城乡自建房安全常态化管理和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太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新伟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卢俊峰副市长

  成员: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房产局、市文物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人民政府、迎泽区人民政府、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尖草坪区人民政府、万柏林区人民政府、晋源区人民政府、古交市人民政府、清徐县人民政府、阳曲县人民政府、娄烦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张宝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张晋生担任。

  三、工作目标

  对全市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全市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自建房数据化管理。健全完善自建房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形成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到2022年8月底,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同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隐患整治,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到2023年6月底,力争完成全市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城乡自建房基本情况,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到2024年5月底,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到2025年5月底,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自建房数据化管理。

  四、工作责任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纵横衔接的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班,细化方案,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安排、工作保障、制度建设负总责。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台账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实施责任,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对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重点整治台账,督促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居民)委员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履行首要责任,严格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房屋建设资料,对照整治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

  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牵头指导责任,强化“三必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监督、指导主管领域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

  市住建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级督导检查,指导房屋市政领域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组织建立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服务,每周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指导县(市、区)集体土地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加强学校和学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由教育部门主管的校外集中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检查工作,对抗拒阻挠专项整治、散播谣言、寻衅滋事等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行为予以査处整治。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自建房屋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整治,会同城乡管理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无证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整治。对在国有土地上违法用地、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整治,做到早立案、严查处。

  市城乡管理局对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行为,依法查处,做到早立案、严查处。

  市卫健委指导监督所辖医院对医疗卫生等自建用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市场监管局对用作经营性场所的自建房指导监督,进行排查整治;对经排查鉴定有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改。

  市房产局对所属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从事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排查整治;指导对国有土地上已交付使用的居民小区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擅自从事危害房屋安全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负责指导行业领域内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和选址安全以及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审批;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体育系统内的体育场馆和经体育部门备案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监管。

  市文物局负责指导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各方力量,在前期开展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缺补漏、突出重点,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安全现状。

  1.排查范围。对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前期已开展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自建房,按原工作安排继续推进;对于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再次进行逐户逐幢排查,建立完善房屋信息档案。重点排查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周边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包括自建房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区域、建筑层数及面积、建造年代、设计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

  (2)房屋安全情况。选址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结构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等情况,检查房屋地基和基础、圈梁和地梁、梁柱和节点处、承重墙体、楼梯、楼板和屋顶等重点部位是否符合建筑结构受力原理、是否满足建筑基本构造措施,重点关注预制板房的安全隐患。使用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外挂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

  (3)经营场所安全情况。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相关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和房屋安全鉴定情况,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情况。

  (4)房屋合法合规情况。排查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违规改扩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违法审批等情况。

  3.排查方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自查,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核查,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人,会同技术人员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分清主次,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对属地内所有自建房有序开展全面排查,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建立“一户一档”“一房一档”,录入国家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重点加大对经营性自建房和违法建设、违规经营活动的核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县(市、区)在5月份已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安全鉴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市、区两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规范利用自建房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自建房安全隐患鉴定、整治、验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整治清单台账,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分类实施。

  1.初步判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等技术规范,对自建房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定,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和严重安全隐患。

  对经营性自建房,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再安全鉴定;初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直接履行安全鉴定程序。

  对自建住房等其他自建房,初步判定安全的,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初步判定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列出隐患清单;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再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对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和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他自建房,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鉴定报告,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分类提出整治清单。

  3.建立台帐。县、乡、村三级根据初步判定和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对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分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4.分类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对照“两清单一台账”,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对重点隐患立查立改,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必须按照鉴定提出的整治要求实施整治。在未完成整治验收前,一律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人员聚集活动。

  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自建房,采取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治。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5.验收销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验收程序,实施分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整治,由县(市、区)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其他自建房隐患整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

  (四)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自建房安全隐患管控,在增量管控方面由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凡建必批、凡建必管、凡用必鉴”,严控增量风险。在存量管控方面,由各部门健全完善相应管理机制,及时消除隐患,形成自建房安全闭环管理体系。

  1.严控增量风险。新建自建房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安全隐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自建房,严格落实山西省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及《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所有新建房屋、农村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新建或改建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强制性标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消除存量风险。对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市住建、财政、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城乡管理、应急、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房产、交通、水务、能源、工信等部门要针对主管领域内的自建房,建立健全13项工作机制,形成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落实网络体系,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农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

  (2)自建房用地、规划管理机制;

  (3)自建房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机制;

  (4)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机制;

  (5)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6)学校和学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

  (7)自建房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管理机制;

  (8)自建房用作养老机构管理机制;

  (9)自建房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机制;

  (10)自建房用作旅馆管理机制;

  (11)自建房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机制;

  (12)交通、房屋、市政、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

  (13)自建房安全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3.加强日常巡查。落实街道、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自建房安全巡查机制,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对自建房建筑活动、使用安全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坚决杜绝房屋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

  4.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建房,未按照许可规定建房,违规加层、改扩建、住宅改门店、改变承重结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以及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危及公共安全的违建部分,依法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必须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六、时间安排

  (一)重点排查(2022年5月至8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百日行动”,同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隐患整治,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二)重点鉴定(2022年5月至12月)。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针对性提出整治措施。

  (三)重点整治(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用作经营等方面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全面排查(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力争完成经营性自建房之外的其他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五)全面整治(2022年9月至2025年5月)。完成全市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健全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自建房数据化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亲力亲为、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调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压实监管责任,按照“三必管”要求,全力抓好本行业、本领域排查整治工作。与自建房所在辖区人民政府齐抓共管,压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法人首要责任,确保自建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化对管辖范围内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成立工作专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周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情况整理后报领导小组审阅,并予以通报。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级督导巡查,成立10个督导组,以“领导+专家”的方式“一对一”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市住建局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地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各地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

  (四)强化服务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工作组,承担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市、县两级财政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专家聘请、排查人员培训、必要的房屋鉴定、技术服务、日常办公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开展最严执法,各级各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工作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严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责。坚决做到问题“零遗留”,整改“零容忍”,处理“零放过”。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件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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