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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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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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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

颁布部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08-04生效日期:2022-08-04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18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十七条。

  二、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河岸控制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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