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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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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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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22生效日期:2022-06-2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14日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22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2年6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自2022年6月22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修改

  1.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2.删去第十八条。

  3.将本规定中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统一修改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二、对《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的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为制造、销售土锅炉提供场地、设施的,按照《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提供场地、设施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将本规定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第六条中的“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第十一条的“安全生产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

  本决定自2022年6月22日起施行。《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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