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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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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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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气〔2022〕9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06-28生效日期:2022-06-28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和本市《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沪环气〔2021〕210号)要求,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生态环境部提出“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夯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快落实整改任务,进一步巩固全市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改成果,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闭环管理。

  二、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行业2000余家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企业。

  三、工作安排

  (一)落实整改阶段(2022年6月下旬—7月5日)

  VOCs治理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有序落实整改。治理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结合2021年12月提交的VOCs排查统计表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照环大气〔2021〕65号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一落实整改任务,更新VOCs排查表,并在2022年7月5日前报送至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2年7月6日—7月25日)

  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面检查,加强跟踪指导。为治理企业整改计划推进和落实给予帮助指导,按照VOCs治理突出问题现场检查要点(见附件1),对已完成整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等十个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后应更新检查问题清单,及时反馈给企业作进一步落实整改,并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辖区内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三)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7月26日—8月15日)

  市环境执法总队根据收集到的整改落实情况,对VOCs治理企业随机开展专项检查,按照环大气〔2021〕65号和附件1要求,对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归类梳理,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附件:VOCs治理突出问题现场检查要点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周 南

  电 话:23116959

  电子邮箱:seebdqc@163.com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徐高田

  电 话:23117401

  电子邮箱:446954781@qq.com

  联系人:市环境执法总队 刘义杰

  电 话:24011653

  电子邮箱:jszfxz@163.com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VOCs治理突出问题现场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环节

突出问题

现场检查要点

1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检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2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

上装式装车废气收集效率低;装车废气多数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由于运行维护不到位,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罐车、装车有机废气回收管线接口泄漏严重;部分港口码头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由于船舶未配备油气回收接口或接口不匹配等原因闲置。

检查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脑油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装卸的物料类型、装载量、油气回收量,装载方式、密封型式、压紧方式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检查检测罐车人孔盖、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载有机废气回收快速接头、顶部浸没式装载密封罩、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密封点泄漏情况,及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3

敞开液面逸散

VOCs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未按照标准要求密闭或密闭不严,敞开液面逸散VOCs排放未得到有效收集;高、低浓度VOCs废气未分质收集;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检查含VOCs废水产生节点、产生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情况、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及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修复情况,检查装置区含VOCs废水收集提升池、输送沟渠、储存、处理设施及污泥、浮渣储罐等废气密闭收集情况,检测治理设施排放浓度。

4

泄漏检测与修复

应开展而未开展LDAR,未按标准要求的时间、频次开展LDAR,密封点覆盖不全,检测操作、台账记录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LDAR检测数据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

检查储罐、装载、生产工艺废气收集输送管道、治理设施密封点的覆盖情况;检查LDAR频次、泄漏点修复情况和电子台账记录、LDAR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可使用红外成像仪等辅助手段进行筛查。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覆盖不全、台账记录缺失、仪器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整改。

5

废气收集设施

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未对VOCs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控制风速达不到标准要求,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破损、泄漏严重,生产设备密闭不严等。

检查车间和设备密闭情况、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废气是否分质收集处理等,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检查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是否有可见的破损情况;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在负压状态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6

有机废气旁路

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旁路数量多、管线设置隐蔽,未将旁路纳入日常监管,旁路烟道、阀门漏风严重,部分企业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直排、偷排,部分企业伪造旁路管理台账或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

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7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

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检测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8

加油站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建设不满足标准要求,操作运行不规范导致油气人为泄漏,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指标不达标,油气回收系统部分密闭点位油气泄漏严重,加油站整体VOCs排放浓度水平偏高、异味明显。

以加油站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和操作方式、储油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情况以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运行状况为重点,利用现场检查和视频录像查看等方式检查卸油管、油气回收管建设以及卸油油气回收操作是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卸油口、油气回收口、人工量油口端盖、集液罐(如有)口、排放管压力/真空阀(P/V阀,关闭状态时)、油气回收管线、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耦合阀门等油气回收密闭点位油气浓度是否低于500μmol/mol;定期检测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浓度、加油站边界无组织油气浓度达标情况。

9

非正常工况

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敞开式作业,VOCs直排;部分企业火炬系统监控不到位,有机废气未充分燃烧,VOCs大量排放。

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收集、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10

产品VOCs含量

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仍执行不到位,市场仍存在不达标产品;低(无)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替代比例较低。

检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督促企业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对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开展抽检抽查,检查产品VOCs含量检测报告,并抽测部分批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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