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太原市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太原市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并环函〔2022〕78号

颁布部门: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6-27生效日期:2022-06-27

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应急管理与安全中心:

  为全力做好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彻底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2〕37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局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现将《太原市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日

太原市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2〕153 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2〕37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全力做好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彻底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到2022年底要基本建立太原市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台账,生态环境突发事件要明显减少,全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实际,成立太原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领导组。

  组 长:闫文斌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许德茂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孔向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 玺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永慧 党组成员、副局长

  侯小将 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成员单位:应急信访科、办公室、法规与标准科、人事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太原市生态环境应急与安全管理中心、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应急信访科,并设专人负责日常事务。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

  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日常检查本辖区所有涉重金属、涉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企业、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历史污染遗留问题较多的矿山等高风险企业。重点检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条件下,存在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及演练等情况;环境应急物资管理、救援队伍及人员管理、环境应急培训等环境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及管理情况,并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风险隐患合账。

  (二)开展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

  各生态环境分局要重点排查本辖区工业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以及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园区敏感目标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物资、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园区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三)开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

  各生态环境分局需对本辖区内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同时兼顾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摸清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状况。

  由应急信访科牵头,水生态环境科、市应急与安全管理中心、各生态环境分局配合推进我市“南阳实践”工作,全力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保证饮水安全。

  四、工作方式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6月20日)

  各生态环境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确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统筹安排部署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各项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责任人和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确定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责任人和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并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

  (二)企业自查(6月21日—7月21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小组,结合企事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关自查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排查,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理出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明确整改期限。

  (三)县级日常检查(6月21日-10月31日)

  按照县级全覆盖检查的要求,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对本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将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方案限期整改,并根据附件要求建立排查整治台账,于每月18日将附件1、2、3内容报至市应急与安全管理中心。

  (四)市级督查检查(7月22日—10月31日)

  按照市级按比例抽查检查的要求,市局由市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局应急信访科、市应急与安全管理中心及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将适时对全市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组织抽查检查,抽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对组织不力,敷衍检查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2〕153 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2〕371号)要求,各科室要加大检查力度,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安全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全力做好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检查要真正做到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担当。检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担当意识,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指出问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分局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做到守土尽责。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检查组和属地环保部门要及时跟踪问题,督促企业和相关单位整改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要严格落实排查问题整改。各相关单位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补充完成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日常执法监管、危

  险废物专项整治、风险集中整治等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

  (四)严格疫情防控。排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进入企事业单位开展检查督导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五)配合报送数据。请局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科等相关科室结合本科室业务工作,必要时向局应急信访科提供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数据。请各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好的经验做法、总体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局应急信访科。

  联 系 人:应急信访科 谭茂斌 13935104287

  宋佳毅 13835193886

  市应急与安全管理中心 贾英杰 18235139848

  邮 箱:应急信访科tyshbjyjxf@163.com

  市应急与安全管理中心tysthjyjzx@163.com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2.重大隐患情况明细表

           3.未按时整改重大隐患情况明细表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太原)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贯彻落实“十四五”消防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