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我局在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名录》)的基础上,制订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于2022年4月20日正式印发,并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深圳名录》实施后,深圳市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纳入《深圳名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实施原则
按照《深圳名录》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照《深圳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实施时限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对照《深圳名录》的管理类别,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未纳入《国家名录》但按照《深圳名录》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以及按《国家名录》进行排污登记但按照《深圳名录》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纳入《深圳名录》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深圳名录》实施前已按《国家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在办理重新申请、变更、延续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深圳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四、办理程序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仅需电子版)。审批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
排污单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纳入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咨询电话
申领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请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反馈。
咨询电话:福田管理局0755-82918943;罗湖管理局0755-25225105;盐田管理局0755-25229767;南山管理局0755-86544397;宝安管理局0755-27954743;龙岗管理局0755-28948250;龙华管理局0755-23336669;坪山管理局0755-85208566;光明管理局0755-23420097;大鹏管理局0755-28333247;深汕管理局0755-2210171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0755-36667448、0755-36667533。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