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22〕57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17生效日期:2022-06-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无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全面摸清自建房情况,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一)目标任务。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有序推进”的原则,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同步推进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全面消除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我市房屋本质安全水平。

  (二)排查方式。各地要通过产权人自查、街道(镇)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部门监督核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核查。依托“无锡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归集排查信息,建立排查台账,形成“一房一档”。

  (三)排查重点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

  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四)排查内容

  1. 审批程序方面。重点排查房屋建设无正式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各类经营性自建房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未经经营许可、证照不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虚假等情况。

  2. 实体安全方面。重点排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野蛮装修,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受损,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明显沉降、开裂现象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房屋配套的自来水、污水、燃气、热力、照明、电梯等公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房屋户外附着物(户外广告牌、灯箱、店招标牌等)有安全隐患等情况。

  3. 燃气、消防安全方面。重点排查餐饮企业等未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燃气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搭建、装修,消防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充电;液氨制冷剂的冷库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实行防火分隔;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健全、未落实等情况。

  (五)整治措施

  1.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对安全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在城市更新行动和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优先更新、改造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2.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综合施策,做好群众工作,动员引导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限时主动进行整治。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业、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3.对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鼓励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三、工作时序步骤

  本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全面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细化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启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二)“百日行动”阶段(2022年6月21日至9月底)。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应评估全评估、应鉴定全鉴定;依据排查评估鉴定结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处置,做到隐患实时监控,确保重点房屋安全风险处于重点监管之中。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对之前已经排查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

  (三)整治提升阶段(2022年10月至2024年11月底前)。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对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分类、逐栋逐户编制整治方案,实现存量安全隐患全面清零,并通过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遏制增量隐患。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力争2023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力争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工作管理机制

  (一)建立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机制。加强对经营用途住房各类许可管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将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镇),由其负责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街道(镇)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通过消防审查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等环节,落实对用作经营性用途的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性核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风险隐患。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动静结合排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发现机制。在自建房“静态”排查方面,推动实现城乡房屋全覆盖“一房一档”信息化管理,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逐一形成问题清单,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逐栋逐户逐房整改销号,形成整改工作闭环。在自建房“动态”改造和装饰装修排查方面,街道(镇)应当建立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发挥社区(村)网格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搬运、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街道(镇)报告。属于街道(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置或者交办,其他应当及时上报属地政府所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加强社会监督,各市(县)、区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核实,予以奖励。

  (三)加强自建房改造和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健全自建房改造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研究制定自建房等既有建筑改造规划手续办理正负面清单制度,制定自建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流程和要求,打通自建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路径,落实“开前门、堵后门”监管措施。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以外的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及消防系统的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落实备案管理,对其他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装修登记承诺管理。探索完善自建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和镇街道综合执法机制,加快组建专业化监管队伍,对全市自建房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

  (四)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各市(县)、区政府要压紧压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新建、翻建农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的从其规定),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产权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承建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街道(镇)要加强对农房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加强房屋鉴定检测管理。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社会自主选择。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落实《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办法》的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真实性及科学性。

  (六)创新自建房安全保障机制。全面推行老旧房屋管理“保险+服务”模式,在直管公房全覆盖的基础上,鼓励推进非住宅房屋“保险+服务”机制的落实,通过为老旧房屋购买保险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被保险房屋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动态监测和房屋装修日常巡查。在自建房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入风控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参与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遏制违规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探索远程自动化监测技术,加快推广运用“北斗”高精定位测量应用试点工作,同步建立自动化监测与“三员”巡查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无锡特色多维立体精准安全评价与预警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市(县)、区政府及无锡经开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管局做好配合工作,共同负责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必要时抽调人员,组建专班集中办公,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各市(县)、区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协调、具体抓落实。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落实好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施闭环管理。

  (三)强化支撑保障。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县)、区要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街道(镇)要明确综合管理机构和内设科室,履行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自建房安全管理。要加强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治安维稳等工作,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有效化解自建房安全整治中涉法涉诉问题。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隐患排查、安全鉴定、第三方机构技术服务、有奖举报等。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深入开展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等安全常识科普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五)强化跟踪问效。市级将自建房安全列入对各市(县)、区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县)、区专项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督导。各市(县)、区要加大对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请各市(县)、区政府在本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及“百日行动”实施计划,于2022年6月21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方案要明确排查整治重点、任务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压实各级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细化整治措施、强化工作保障,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第三方力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市(县)、区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每周报告、每月调度及通报工作制度。

  附件:1.无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无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无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建军 市长

  副组长:蒋 敏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张立军 副市长

  成 员:徐 政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文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 逸 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大数据管理局

  局长、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主

  任(兼)

  何 莹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张文伟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

  曹文彬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范 良 市教育局局长

  冯爱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孙开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立军 市民政局局长

  谢海华 市司法局局长

  赵 鞠 市财政局局长

  席永清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陈雪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尤志斌 市市政园林局局长

  周爱明 市城管局局长

  吴立刚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 强 市商务局党组书记

  蒋蕴洁 市文广旅游局局长

  笪学荣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陈荣明 市应急局局长

  周建辉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 奕 市体育局局长

  窦礼念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包 鸣 江阴市市长

  胡小坚 宜兴市市长

  周子川 梁溪区区长

  顾文浩 锡山区区长

  程 松 惠山区代区长

  李 平 滨湖区区长

  章金伟 新吴区区长

  杨建平 无锡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共同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陈雪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朱烨昕、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专职)范洪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马卫明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接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无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链条监管机制;负责做好对涉及“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组织物业企业对房屋外立面、保温层等开展排查,做好对第三方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配合城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工作,依法协助、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做好“无用地和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做好对涉及规划验收后的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等,组织开展房屋外围附着物、玻璃幕墙清洗、户外广告牌等的排查治理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指导统战系统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委编办负责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职能相关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自建房立项等的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群租房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阻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行为进行打击处罚。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及其配套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经费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自建房燃气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问题整改、资金落实、技术服务等。

同地区相关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无锡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