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于食品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按照《郑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1.4.3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急快速转换能力。
1.4.4 依法管理,科学处置。各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政策制度体系,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急结合运行机制,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领导担任,市卫健委主任协助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全市较大级别(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果断做出决策部署。
(2)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以及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与相关省辖市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2.1.1 市应急指挥部执行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或独立设置办公场所),为市应急指挥部的执行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事务处理工作。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应对事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应急演练和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收集、分析、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2.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委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医保局、市园林局、市通管办、市大数据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郑州海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局,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国网郑州供电公司等组成。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市级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1.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卫生防治、宣传、物资保障和社会防控督导等工作组,共同应对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外事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理应急指挥部的公文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会议的会务组织,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汇总、统计、分析疫情防控数据,研判事件形势,研究提出防控措施,超前准备工作预案;督促、指导、评估各区县(市)、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信息,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其他市(地)的联络沟通;联系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卫生防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并督导检查各级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科学设置监测哨点、监测网络,有序开展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工作,适时提出监测结果响应处置方案和防控策略调整方案;组织开展预防、报告(网络直报)、标本采集和检测、医疗救治、疫情处置等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治疗”原则,运用大数据、云平台,发挥“三公一大”多部门联合流调的工作机制和“1+N”多位一体流调模式,精准高效开展流调溯源工作;负责病人医疗救治监管、看护服务及医保结算等工作,做好病例病情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置;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防控和医疗救治措施的建议。
(3)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开展宣传报道;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统一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收集、整理、上报舆情监测相关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依法制止通过网络媒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行为;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物资保障组。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郑州海关,民航河南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统筹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含救灾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保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应急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调配和运输等事宜;做好防控、医疗救治和转运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物资征用与补偿;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
(5)社会防控督导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社治委、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市场发展中心,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和火车站地区、郑东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对社会面进行管控,制定并负责落实城市社区、农村、重点场所、道路交通卡口、交通工具、交通场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志愿者联防联控;发挥大数据支撑,参与构建郑州市疫情防控立体化信息系统并持续完善优化,做好重点人员排查、追踪、监测、居家观察的管理;依法追踪密切接触者,对确诊和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措施;关注事件动态,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行为;对各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整改督办,落实问责和责任追究。
2.2 区县(市)应急指挥部
各区县(市)成立由人民政府领导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事件应急准备、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涵盖应急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学、传染病、院感控制、中医药学、应急救援、实验室检测、中毒处置等多方面的专家。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较大级别(Ⅲ级)以上事件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医疗救治、院前急救、卫生监督、采供血、海关等机构。各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预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训、演练,提高技术水平和事件应对能力;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公众卫生防护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收集报告、监测预警、分析与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病人和环境标本采集、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卫生学处置、评估总结等工作;进行风险沟通和效果评估,追踪密切接触者,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4.2 医疗救治机构: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2.4.3 院前急救机构包括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区县(市)分中心、急救站(点):负责患者的现场抢救、医疗转运及信息交接等工作;做好医疗转运、感染防控和车辆消毒。院前急救与医疗机构要强化院前、院内救治信息沟通、共享,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
2.4.4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开展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饮用水和职业卫生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2.4.5 采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临床急救供血,建立应急采供血机制,加强稀有血型供血调配和管理,保证血液安全、足量、及时供应。
2.4.6 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体温监测、健康申明卡核验、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样本采集等各项检疫措施落实以及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
2.5 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5.1 应急指挥机制
(1)各级人民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急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2.5.2 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区域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急时会急、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2.5.3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等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2.5.4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健、公安、交通、大数据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运用“大数据平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5)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2.5.5 平急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急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急时能应急。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心,完善我市卫生应急综合保障能力。
(3)提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创伤、中毒、核与辐射等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探索建立航空、水上应急医疗救援体系。
(4)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6)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急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2.5.6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2.5.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疾病预防控制科,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早发现、早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加强住院医师和全体医护人员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密织牢公共卫生网底。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Ⅱ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Ⅱ级)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Ⅲ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Ⅲ级)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Ⅳ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Ⅳ级)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事件等级按国家相关规定或技术方案标准执行。
4 监测、预警、评估、报告
4.1 监测
4.1.1 立足常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公众健康异常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实现监测网络信息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2)。
4.1.2 立足“四早”,保障监测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海关、环境保护监测、药品监督检验等)完善事件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1.3 立足实践,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创新监测手段和策略,提升监测效率和绩效,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预警
4.2.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综合评估确定、及时发布响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的预警。
4.2.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确定分级预警的预警线指标。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2.3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按照从高到低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4.3 评估
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 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 报告
4.4.1 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4.4.2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海关、检验检测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教育、公安、农业(畜牧)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管理、医务人员,个体医生、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
4.4.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4.4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事件即时报告,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事件后,按照事件上报程序和内容,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确认、采取处置措施,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5 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4.4.6 报告分类。按照局部突发和综合事件信息进行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事件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1)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综合事件信息每日报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响应规定,坚持综合信息日报告制度,报告所在部门事件信息、工作动态、具体防控和处置措施等。
4.4.7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指挥部收集汇总事件信息,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并向各有关部门、区县(市)通报。
4.4.8 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海关、检验检测等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域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防控和处置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防控处置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海关牵头处置;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5.2 应急响应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事件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和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有效防控、减少危害和影响,科学定级和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援、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从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发布。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5.3.1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组织指挥工作。省、市、区县(市)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工作,同时上报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区县(市)级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3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卫生健康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健委)经初步评估,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Ⅲ级应急响,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市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处置、督导和指导等工作,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3)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4)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3.4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市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卫健委。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县(市)具体情况和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支持。
5.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各类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上访、哄抬物价、抢购物品、社会安全等事件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管控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其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决定。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行程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产生活。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向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新闻媒体、卫健等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报道、防护建议、健康教育等工作。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要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涉及疫情的调查、数据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发布或授权相关部门发布。
(9)群防群控。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4.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
(3)组织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4)根据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各部门、区县(市)和驻郑部队通报事件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根据需要组织采取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7)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4.3 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援转运机构)
(1)遵循“规范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则,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规范医疗救治服务,不得拒绝接诊因事件造成的病人。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对疑似病人进行确诊或排除。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范采取隔离等医学观察措施。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应当及时转送至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2)畅通急救“绿色通道”,确保绿色通道各环节无缝、高效衔接;按照分类救治原则,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高度关注重症、危重症患者及高危人群管理,实施“一人一策”,提高救治成功率。
(3)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测温、扫码和实名登记制度,开展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甄别、评估,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标本的采集、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传染病、中毒等病人信息和事件基本信息报告。
(4)加强救治工作组织管理、专家会诊、物资准备,启动应急床位紧急腾空、扩充机制,满足批量伤病员集中收治需求。
(5)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有效控制危害,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7)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指导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应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培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科研交流。协助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健康宣教。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编制防疫知识技能的科普核心信息和传播资料,做好健康教育。
5.4.5 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托幼机构、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4.6 海关
(1)海关应整合调动技术力量,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应急处置等,加强与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的工作衔接,严防疫情传入和传出。境内发生事件时,做好口岸出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检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内疫情输出引发事件。
(2)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报送口岸事件信息和动态变化情况。
(3)及时向公众发布口岸出入境防控措施及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具体要求。
5.4.7 其他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4.8 非事件发生地区。未发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响应调整
5.5.1 响应调整依据。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5.2 响应调整原则。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等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6 响应终止
5.6.1 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1-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6.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家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5.6.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健康委。
5.6.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卫健委。
5.6.5 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
6.2 奖励抚恤
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社、卫健、退役军人等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并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健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法制保障。
7.2.2 专业机构。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与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医疗机构建设应满足平急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急转换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做出周密安排。
7.2.3 卫生应急队伍。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与辐射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种类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武警和军队救援力量、基层救援队伍、高等医学院校师生力量、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7.2.4 培训和演练。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要定期组织政府领导、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及公众,对标预案内容和情景构建,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评估总结演练效果,不断完善预案体系,全面提高应急指挥协调和处置能力。
7.2.5 科研和国际交流。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先进理论、技术、方法和装备,提高事件应对能力与水平。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经费。
7.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急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3.3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为疾病防控、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和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生活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保障预案,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铁路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7.5 法律和治安保障
7.5.1 市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要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5.2 治安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7.6 督导考核
各区县(市)、各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市卫健委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6月2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文〔2015〕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3.应急组织框架图
市应急指挥部所属成员单位包括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等,其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科普宣教,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防护和应对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做好事件处置的正确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经验、典型和事迹;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网络媒体舆情管控、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维护正常的网络舆论环境。
3.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做好社区和村的设卡布点,加强对进出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参与对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
4.市委外事办:做好事件中涉外群体的防控、处置工作,将涉外情况及时上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外媒体应对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与应急处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按照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参与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参与制订应由人民政府补偿的被征用物资、劳务等的补偿标准和办法。
6.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收集报告疫情信息;指导学校开展健康宣教,做好自我防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区县(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转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实施停课管理并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管理教育系统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负责教育系统各级学校集中考试、现场赛事等聚集性活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7.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问题,保障科研安全,开展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8.市工信局:负责做好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药品、疫苗、防护用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类别、品种、方式、数量、责任单位等,保证及时供应。
9.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做好宗教团体和具有特殊风俗习惯少数民族突发事件相关疫情的防控、应急处置、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和信息报告;有效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因素舆情。
10.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司法调查,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配合疾病防控机构实施对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的追踪、隔离管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应急处置措施,对不配合的相关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打击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行为;做好拘留所、看守所等特殊场所的防控工作。
11.市民政局: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区县(市)民政部门做好慈善捐赠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开展慈善活动,监督慈善组织切实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做好慈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做好福利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12.市司法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市监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证处等集体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消毒和处置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知识与疫情管控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13.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制定保障防治经费等相关政策;组织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表扬奖励、工伤抚恤政策、职称评聘、生活保障、心理调适疏导、特殊困难家庭照顾帮扶等政策;做好国家、省、市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15.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提出对全市医疗卫生相关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布局要求。
1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医疗废物、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开展对重点区域水、大气应急监测,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17.市城建局:指导建筑工地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工地封闭式管理,开展健康宣教,做好自我防护;协助追踪管理在建筑工地等单位工作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18.市住房保障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好物业服务小区疫情防控、健康宣教、消杀等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19.市交通局:指导交通系统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的清洁消毒、卫生宣教工作;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严格落实省、市等上级有关防控规定;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和有关标本等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与运送工作。
20.市城管局:指导各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鸡鸭鹅等家禽的规定;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公厕规范安全管理,做好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强化环卫设施消毒杀菌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
21.市农委:负责禽畜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和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工作,加强农药、兽药管理;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动物传染病的疫病监测、流调、通报和防治工作;做好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检疫、出售、运输管理,消除人畜共患畜禽传染病危害因素。
22.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流、水库、南水北调等水资源保护工作,杜绝通过水源传播的传染病疫情,有效防范水污染导致中毒和其他健康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市林业局:加大对野生动物执法保护检查力度,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4.市商务局:负责肉蛋菜储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市场监测,保障市场充足供应;组织做好对本部门主办的有关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督导全市大型商场超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防控措施。
25.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组织协调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主管文化旅游类公共场所、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排查和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追踪管理旅游团队中的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6.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方案,开展技术培训、应急演练;健全市、县、乡三级疾病信息报告体系,完善各级网络直报系统,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提出科学处置建议;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全市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各项卫生应急工作;引领中医药深度参与疾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协同救治作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依法发布事件信息、公告,开展健康宣教;会同财政、市场监管、发改、工信等部门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协调落实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的储备、监管及调用;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7.市退役军人局:依法做好公民在抢险救灾或其他为了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及公民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伤残鉴定工作。
28.市应急局: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卫生物资、设备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在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做好防疫、防护等相关应急工作;协调社会救援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卫生事件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地震灾害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按照职责分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的追踪和处理。
30.市体育局:做好体育运动场所和系统内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指导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信鸽管理,防止人禽共患病的传播。
31.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粮食等生活物资和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保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32.市医保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的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有关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保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33.市园林局:落实城市公园、游园等场所疫情防控责任,根据防控需要,依法实施封闭措施,停止动物观赏性、表演性节目并关闭相关场所。
34.市通管办: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通信联络工作。协调通信、网络部门做好在郑、返郑来郑人员信息和境外、重点地区返郑来郑人员信息的排查、收集、整理;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网络的畅通及安全。
35.市大数据局:运用数据信息开展疫情信息研判预测与结果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材料向指挥部报送;依托入境人员数据库、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通行码”和郑好办“健康码”加强健康监测,并将信息与指挥部共享;为防疫、复工复产、出行、购物、政务等提供便利,使管理更加高效,疫情防控工作更加精准。
36.市市场发展中心:负责督促市场做好环境卫生和场所消毒消杀,督导市场内禁止销售野生动物行为,指导市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停止活禽销售、宰杀工作,做好市场爱国卫生工作。
3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相关气象监测、预警、预测信息。
38.市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援等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参与现场抢救、院前急救等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39.郑州海关:开展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做好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收集、报告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疫情信息。
40.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进出火车站或乘车人员开展卫生检疫、查验、通报工作,将发现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传播;做好应急人员、防治药品、器械装备、应急物资、有关标本的运输,确保安全畅通;落实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加强对车站内消毒消杀和铁路乘客疫情预防知识、健康知识宣教。
41.民航河南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民航各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督促做好机场、航空运输工具相关乘客、工作人员卫生防疫、查验工作,加强沟通联络和信息通报;协助相关单位追踪管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做好移交工作;督促民航单位加强相关场所和人员的健康宣教,提升自我防护能力;建立“绿色通道”,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紧急运送。
42.郑州警备区:在将要发生或已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经报请上级军事机关同意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协调辖区驻军积极参与,共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武警郑州市支队:负责全市武警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处置工作,参与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44.国网郑州供电公司: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主要应急场所的应急电力供应。
以上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职工的排查管控和疫情防控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直属(管理、指导)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督促各级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 |
监测内容 |
监测方法 |
监测机构和个人 |
法定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监测 |
法定传染病病例、事件相关信息 |
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监测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健康危险因素监测 |
环境、食品、核与辐射等 |
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
症候群监测 |
开展重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候群的监测 |
在指定的医院建立监测哨点,收集HIS系统门诊就诊数据,动态分析症候群变化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 |
网络实验室监测 |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
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医疗机构、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 |
口岸监测 |
检疫传染病、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病媒生物和染疫动物等 |
在口岸建立监测点开展监测,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
海关 |
举报电话 |
与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 |
举报信息监测 |
公众 |
应急组织框架图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医疗卫生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轻危害;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 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1.2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1.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2.2.1 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2.2 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2.3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2.3.1 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3.2 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2.4.1 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4.2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组织体系
3.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较大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健康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分管副主任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气象局,郑州海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局,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市红十字会等参与。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健委):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正确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络媒体舆情监测、管控,做好网络舆论引导。
市委外事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引起的涉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市人社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通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市应急局:协调社会救援力量积极参与公共事件救援和处置工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救援物资、设备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协调应急救援物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市医保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有关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保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气象监测、预警、预测信息等。
郑州海关:负责建立出入境伤员转运绿色通道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郑州警备区后勤部、武警郑州支队后勤部:负责协调军队及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根据部队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组织救援力量支持和参与地方救援工作。
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市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等工作。
驻郑部队、武警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需要,支援和协助地方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专家组
市卫健委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与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3.4.1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组织、调度网络医院和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援,落实伤员后送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3.4.2 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救治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
3.4.3 采供血机构:负责及时启动郑州市应急献血队伍和全省血液联动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供应和安全。
3.4.4 核与辐射和化学中毒处置与医疗救援机构:负责核与辐射和化学中毒事故现场调查与医疗救治。
3.4.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指导消毒及卫生处理。
3.4.6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3.4.7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应急职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3.4.8 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3.5 各区县(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
4.1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4.1.1 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制度和程序,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培训和救援装备配置等工作,优化指挥调度通讯信息系统,合理设置急救网点,缩短院前急救半径。
4.1.2 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按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创伤烧伤、重大传染病、化学中毒、核与辐射、心理危机干预等专科救治和综合救治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紧急医疗救援水平。市属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专科及综合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4.1.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等单位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现场卫生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自然灾害、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生物恐怖袭击等现场卫生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和专业训练,承担灾难事故现场的调查与检测。
4.1.4 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好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准备工作。
4.1.5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组建相关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4.2 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
医疗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装备、药品、试剂等物资管理制度,指定主管领导和使用保管人员,做好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应急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医疗卫生救援队要建立快速联络、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迅速到位。
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5.1信息接警和报告
5.1.1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接到呼救电话后,要初步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在判断属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30分钟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1.2 全市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事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1.3 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市卫健委报告。
5.1.4 市卫健委接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关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如属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事件,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健委接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110、119、122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或报告、通报后,如属较大(Ⅲ级)及以上事件,在30分钟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5.2 预案启动和分级响应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或通知后,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伤亡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预案启动格式框架:突发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级别;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支援。
5.2.1 Ⅰ级响应。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2.2 Ⅱ级响应。省卫生健康委启动Ⅱ级响应后,在省卫生健康委和市人民政府指挥、领导下,市卫健委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处理情况,根据救援需要,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
5.2.3 Ⅲ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发生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报告后,市卫健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和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5.2.4 Ⅳ级响应。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发生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或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报告后,区县(市)卫健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和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市卫健委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5.2.5 Ⅳ级以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对于造成9人以下中度伤和轻伤的突发事件(无救后死亡和危重症病例),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事件有关的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病人转运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事件信息、伤病员救治情况等。
5.2.6 重大活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市卫健委承担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救援保障职能,按照市人民政府及重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院前医疗急救及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准备和现场救援组织实施工作。
5.3 区县(市)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区县(市)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成立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能。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对区县(市)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5.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4.1 现场医疗救援的调度和指挥
(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呼救电话后,按照“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调度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急救人员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级别调动相应的救护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同时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
(2)临时指挥员和首到医师主动担负现场早期医疗救治任务。待卫生健康行政领导到达后,主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伤病员的伤情并移交指挥权。
(3)到达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领导可根据实际救援工作的需要,报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5.4.2 现场抢救
(1)各级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专家、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2)首到医师尽快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组织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使用红、黄、绿、黑检伤分类标志对危重、重症、轻伤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在检伤分类基础上,陆续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立即救治红色标志伤病员,次优先救治黄色标志伤病员,然后治疗绿色标志伤病员。危重症伤病员必须在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置后再转送医院。
(3)根据救援需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各类紧急医学救援专业队伍赶赴现场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站,悬挂明显标志。现场医疗救护站设初检分类区、危重症伤员处理区、轻症伤员接收区、急救车待命区、伤病员转运站和临时停尸站,对不同级别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处理。
(4)当伤病员数量较多,预计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力量不够时,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时调度属地各类医疗救援力量现场接收伤病员,并及时将调度情况反馈给现场指挥人员或指挥部。原则上,危重症和重症伤病员由救护车护送;轻症伤病员数量较多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调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集体转送医院治疗。
5.4.3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给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患者信息,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给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将现场伤亡人数、危险程度及伤员转送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
5.5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特别针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调查评估、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卫生处置等工作。
5.6 信息报告和发布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即时、定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即时报告在事发1小时内,定时报告在每日9时前),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终止程序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注明发布单位、发布人、发布时间。
6 应急保障
6.1 机构保障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全市各级各类综合医院急诊科均纳入市紧急医疗救援网络。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授权下,承担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枢的职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强医疗急救网络的应急救援功能建设,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对全市应急医疗救援资源统一调度,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转运、监护、院前急救、医疗救治和血液保障等工作。
6.2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各单位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和不少于人群10%的应急献血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和应急献血队伍相对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和血液保障能力。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装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经工信等部门负责协调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
6.4 经费保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本级财政、保险机构和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医疗救治经费。
6.5 信息保障
市、区县(市)卫生健康信息规划与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区县(市)、乡(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急救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管理和处置工作由市卫健委负责,联系电话:0371—67178695(正常工作时间),0371—67170999(24小时值班电话)。院前医疗急救信息报告由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收集、统计上报。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电话:0371—120。
6.6 交通保障
市、区县(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关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采供血、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7 宣教保障
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8 奖惩保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会同人社、卫健等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会同纪检等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市卫健委组织编制,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本辖区和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6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