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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职业健康领域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职业健康领域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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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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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卫职健〔2022〕1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2-05-06生效日期:2022-05-06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有关要求,支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放射诊疗机构有序运行,切实帮助解决人员到岗、疫情防控等问题,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现就本市职业健康领域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本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延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但应当在延期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在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时,应当书面告知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其拟从事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证,在劳动者确认无相关疾病后,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可以安排其先上岗;同时,企业应当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并指导劳动者做好个体防护。

  二、本市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诊疗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疫情防控所需的放射诊疗许可。根据疫情变化,医疗机构仍继续开展放射诊疗相关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本市放射诊疗机构、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企业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以及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周期。

  四、本市有关单位可延期办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职业健康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但应当在延期后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以上措施,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底执行。各区、各单位在职业健康领域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保障疫情期间城市有序运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络反馈。我委将根据反映的问题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优化助企纾困相关政策措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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