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5月2日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27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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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5月2日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27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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