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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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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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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锦政办〔2022〕15号

颁布部门: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2-04-02生效日期:2022-04-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锦州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

  《锦州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主城区特别规定、附则组成。

  1.总则

  1.1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或安全管理责任。

  1.2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禁止招商尿素、磷铵、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除加油站、隐患治理和安全或环保改造提升项目外,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未取得省级批准文件的或C级以下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3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

  1.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应当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加速推进现有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5 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涉及到储存的(含储存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修正)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实际,按照法规及标准要求,设置配套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做到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

  1.6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当依法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

  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7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运输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科学分析、评估、管控安全风险,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9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安全标识,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工作,实施设备、设施和器具科学布局、分类摆放、划线定置管理,保持作业场所清洁,规范员工作业行为,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1.10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1 相关单位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

  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

  相关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2.1本《目录》附件1“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含票据经营)、运输和使用,禁止个人购买、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此类危险化学品,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的试剂在国防、科研领域使用除外;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2.2本《目录》附件2“限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和使用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修正)实施,且必须进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合格的化工园区;使用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精细化工(含医药化工)建设项目,若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资质。原则上严格限制新增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

  2.3本《目录》附件3“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特征,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有针对性的特别控制措施。管控措施按照《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的要求执行。

  3.主城区特别规定

  主城区禁止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经营,该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逐步退出或搬迁入园;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允许依法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主城区只允许以符合国家标准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4.附则

  本《目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锦州市规划的主城区范围,并随规划部门最新主城区总体规划图自动调整。

  本《目录》所称的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

  本《目录》所称的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本《目录》由锦州市应急管理局、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锦州市公安局、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锦州市生态环境局、锦州市交通运输局、锦州市自然资源局、锦州市农业农村局和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目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锦州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锦应急发(2020)221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禁止目录

           2.限制目录

           3.控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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