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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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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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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环〔2022〕83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07生效日期:2022-04-0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促进作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深圳市2021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管控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碳排放管控单位作出调整:一是新增101家企业进入我市碳排放权交易管控范围。二是剔除38家不宜继续纳管企业。调整后,全市2021年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共计750家(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安排

  (一)统计指标数据报送

  统计指标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管控单位应按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含附件2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其中原有管控单位报送2021年度数据,新增管控单位报送2018-2021四个年度数据。报送形式:纸质盖章件送达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楼709室,联系电话:13528483135),同时将盖章扫描件提交至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

  (二)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

  碳排放核查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管控单位应于2022年5月30日前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hgreport.org/login.seam)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2021年度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温室气体量化工具表等;同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2022年6月30日上传加盖核查机构公章的2021年度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经管控单位盖章确认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信息确认书等。

  (三)核查质量管理

  为保证数据质量,我局将组织专业机构对所有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文件评审,并对一定比例的报告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碳排放履约

  履约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管控单位应按照核定的2021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网址:http://www.szregistry.com/index.do)提交足额配额或可使用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履约。管控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平台出售。

  (五)碳排放权交易监督执法

  我局将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统计指标数据报告及履约事项进行监督执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对未按时提交碳排放核查报告或统计指标数据的管控单位进行限期催告,经催告仍未提交核查报告的,从严确定其2021年度碳排放量;仍未提交的统计指标数据的,认定其统计指标数据为零。自2022年9月1日起,对逾期未履约的管控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限期结束后,对仍未完成履约的依法实施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我局应对气候变化处将统筹推进我市2021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协调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专业机构做好技术支撑,通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管控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落实到辖区内相关管控单位,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管控单位名单调整,数据报送、核查及履约工作落实情况,上级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

  (三)各管控单位要切实履行碳排放控制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配额管理,如实提供碳排放和统计指标相关信息,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件备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数据报送、核查、复查及履约等工作。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相关数据或报告。

  (五)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管控单位碳排放数据、统计指标数据等保密信息。

  (六)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名单

            2.增加值台账计算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7日

  (联系人: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小组,电话:0755-86931919、0755-86938966、0755-23911971、0755-23911873,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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