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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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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运明电〔2022〕54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2-03-18生效日期:2022-0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近期我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难度加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部修订形成了《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明确了道路水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和每日健康监测要求,强化了低风险地区所在地市道路水路客运场站和车辆消毒通风、人员防护等举措,对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明确了乘客信息登记要求;明确了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人员管理,不得安排同一司乘人员为直接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和其他社会公众交叉提供服务;明确了为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提供运输服务的司乘人员应落实规范防护、闭环管理、高频次核酸检测、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等防护措施,按照“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移出闭环后方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可根据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进站乘车的乘客查验健康码;优化了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领域设施消毒和人员防护举措。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大《指南》宣传力度,督促指导客运场站经营单位、客运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单位落实落细《指南》各项要求,从严从实抓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严防疫情通过交通运输传播扩散。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分区分级疫情防控要求,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分别负责制修订。

  交通运输部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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