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的要求,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证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颁证管理范围。省应急厅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含赤泥库和磷石膏库)和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各市(州)应急局受省应急厅委托承担除省应急厅颁证管理范围以外的其他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颁证管理工作。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应急厅后期与各市(州)应急局签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委托书》,《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颁发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黔应急〔2019〕218号)同时废止。
三、各市(州)应急局按照原委托权限受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要继续按程序办结。
各地要确保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有效衔接、规范有序,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省应急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