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省厅组织修订《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闽建〔2017〕4号)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闽建〔2017〕3号)同时废止。各地要组织辖区企业做好本《细则》宣贯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鉴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正在升级改造暂时下线,《细则》执行之日至系统上线期间,项目自评工作由企业按要求继续采取线下自评方式开展,并留存纸质档案;项目评价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评价主体出具纸质评价结果。项目自评和评价结果在系统上线后限时完成补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2年到期且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企业,企业评价工作统一延期至系统上线后开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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