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各地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开展 2021 年度部门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征集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审议等流程,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字〔2015〕1 号);
2.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字〔2017〕1 号);
3.关于修订印发《昆山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环〔2009〕27 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