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3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2.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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