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日漯河市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健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部署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组织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或者服务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二)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四)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当采用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八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设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指挥员有权决定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清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乡村道路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通行,相关设施的设置主体应确保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应急状态时可便利打开或挪移。道路主管单位或设置单位应将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打开方式,及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维护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提供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规划审批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消防技术规范;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中,保障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二)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督促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职责;
(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对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三)加强巡查、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内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居民住宅区出入口、电梯前室、轿厢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提示标语;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拨打举报投诉电话。
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管理机构,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鼓励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通过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实施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场区域内规划停车位时应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二十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内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物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七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