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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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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文号云政办发〔2021〕63号

颁布部门: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12-21生效日期:2021-12-2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4月4日印发的《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1日

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发生地震和邻近省(区、市)、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云南省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统计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云南银保监局、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中国安能集团云南区域总部、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云南省军区、31663部队、武警云南省总队。

  2.1.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云南省军区有关副司令员、31663部队有关副部队长、武警云南省总队有关副司令员、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森林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省应急厅,主任由省应急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担任。

  重特大地震发生后,视情成立“XXX·X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

  2.2 州、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 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省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省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省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负责启动。州、市、县、区应急响应,由本级减灾委负责启动。

  (2)启动省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启动省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相邻州、市根据灾情,视情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4 预防和预警

  4.1 队伍能力建设

  4.1.1 各成员单位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州、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支援准备。各地、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 指挥体系建设

  4.2.1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 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

  4.3.2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 各级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对达到省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地震灾害风险突出的州、市或者区域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地震保险试点和推广。

  4.4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 基础设施准备

  4.5.1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 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5.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4.5.4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 省能源局和电力监管部门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5.6 省广电局负责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4.5.7 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应急、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其他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4.7 应急准备检查

  4.7.1 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省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7,2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 省地震局要加强全省地震台网建设,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重点危险区判定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各州、市、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8.2 省地震局要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会同有关单位依托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省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8.3 省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要迅速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仪器实测烈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8.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应急部,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发布

  省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省减灾委按照程序报批,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国家减灾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

  (1)省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省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省应急厅及时发布灾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省人民政府领导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5)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依据预先编组方案,编成专项指挥部后方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6)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灾区政府在震中或者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地方,开设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服务保障抗震救灾工作。

  5.2.2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

  (1)省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省地震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省应急厅及时发布灾情。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震灾区组织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支持指导灾区抗震救灾。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5.2.3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部署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视情组成省抗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民兵、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6 处置程序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6.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国家有关部委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云南省军区牵头,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3)人员搜救

  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

  (5)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灾区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指导灾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省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际社会的紧急救助,派出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灾。

  (6)遇难者善后处置

  省民政厅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7)交通运输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航云南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保障

  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气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灾害监测

  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省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2)治安维稳

  省公安厅、武警云南省总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社会动员

  省应急厅、省民政厅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省应急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涉外事务

  省外办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领事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委宣传部、省外办、昆明海关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国 (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滇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新闻宣传

  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地震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灾区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省地震局,并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7)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2 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政府负责核实灾情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指导灾区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时,视情给予指导支持。

  6.3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政府组织实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7.2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 邻近省(区、市)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2 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应急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省地震局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

  (2)依据我省震情灾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4)边境州、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8.3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3.1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省应急厅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中国安能集团云南区域总部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商务厅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3.2 地震传言事件

  省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2 各级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9.3 名词解释

  9.3.1 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9.3.2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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