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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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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昆政发〔2021〕21号

颁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23生效日期:2021-11-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精神,落实昆明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构建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昆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构建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措施,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示范城市,加快中国最美丽省份典范城市建设,打造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美丽春城”。

  (二)主要目标

  1.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区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4662.5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2.19%。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国家和云南省颁布的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管控政策办法执行,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立足已形成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成果,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将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基本草原、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等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划为一般生态空间,全市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为4606.4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1.92%。一般生态空间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依法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建设活动。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划入一般生态空间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原则上按照原管控要求进行管理,其他一般生态空间根据用途分区,依法依规进行生态环境管控。

  2.环境质量底线

  到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主城建成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比达99%以上,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目标以内,主城区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稳定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以上。纳入国家和省级考核的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稳步提升,滇池流域、阳宗海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滇池草海水质达Ⅳ类,滇池外海水质达Ⅳ类(化学需氧量≤40毫克/升),阳宗海水质达Ⅲ类,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巩固改善。土壤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高,逐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遏制土壤污染恶化趋势,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云南省考核要求。

  到203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区域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地表水体水质优良率全面提升,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消除劣Ⅴ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3.资源利用上线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规划,按时完成全市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水资源上限控制指标;按时完成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土地资源利用上限控制指标;按时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能源消费总量等能源控制指标。

  二、 昆明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全市共划分129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3类。

  1.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共42个,其中包括14个生态保护红线区、28个一般生态空间区。

  2.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共73个,其中包括14个矿山资源重点管控区、13个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5个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2个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3个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2个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14个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并重管控区、18个水环境工业污染和大气环境高排放并重管控区、2个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

  3.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共14个,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区域。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管控要求。强化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划分的全市环境管控单元的特征,对每个管控单元分别提出了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形成昆明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见附件3),构建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实总体管控要求。

  三、 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将“三线一单”作为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确保“三线一单”落地生效,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二)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政策应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划、方案时要与“三线一单”充分衔接。

  (三)支撑区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生态修复、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促进区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实施动态更新调整

  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评估,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按程序审定后发布。5年内因地方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调整导致“三线一单”变化的,应适时组织调整并上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实施工作,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本地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强化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应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等工作,并适时开展实施成效评估,全面掌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实施情况,及时预警生态环境风险。

  (三)实施评估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牵头做好昆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掌握实施情况,及时预警生态环境风险。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及时督促指导“三线一单”工作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有关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四)开展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需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三线一单”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推广“三线一单”应用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昆明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2.昆明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3.昆明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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