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

颁布部门: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18生效日期:2021-11-18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3日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起施行。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1月3日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中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农牧、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组织和个人”。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应当经过批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和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工具,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和影响环境卫生。”

  将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宠物犬”修改为“犬只”。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

  (九)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宾馆、饭店以及设置食堂的机关、院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将第二款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

  (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建筑垃圾、屠宰垃圾等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十一)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0元罚款;有第二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二)从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的;(三)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四)携带犬只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五)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六)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未按时间、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的;(二)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三)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十三)删除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的”。

  (十四)删除第四十九条。

  (十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第二款修改为:“有第一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有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第二款修改为:“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项规定行为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二项规定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删除第五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三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通辽市城市排水条例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通辽市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同专业相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污水系统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