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体系和推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认监委组织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两项认证制度整合成HACCP体系认证一项认证制度,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5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认监委2018年第17号公告)(以下称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可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或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认证。各HACCP认证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宣贯。
三、2023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HACCP体系认证。
四、按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的获证企业,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活动进行转换。
五、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2011年第35号公告、2015年第25号公告和2018年第1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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