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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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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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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7-28生效日期:2021-07-28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1〕171号)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辽宁省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任务

  完成工信部下达我省的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共247家企业。其中,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企业146家,包括钢铁企业38家、水泥企业107家、电解铝企业1家;重点行业能耗专项监察企业100家(不含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企业);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1家。(名单详见附件1)同时,依据相关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落实《辽宁省变压器能效提升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对上述247家企业的变压器、电机、风机、空压机、泵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实施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节能监察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手段,坚持属地为主,按照“三定”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完成监察任务中明确的本地区所有企业的监察任务。

  (二)加强工作协调。要继续加强与本市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工作衔接,协商好工作任务,打破机构壁垒,形成工作合力,构建目标统一、依法行政、程序规范、工作联动、模式创新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今年的监察任务。

  (三)推进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专项监察工作手册”的要求(附件2),严格节能监察执法,认真开展现场监察,核算能耗数据,按时报送专项监察结果报告。有关企业要对照工信部“专项监察工作手册”,提前开展自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开展现场监察。请各市工信局于9月10日前完成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工作,并在官网上公示核查结果(包含全部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停产等无数据的企业也需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厅。10月2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以及实际监察企业和监察结果等。

  (四)强化结果运用。要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节能监察后续跟踪工作,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针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联系电话:024-86892792 邮箱:lngxwzyc@163.com

  附件:1.辽宁省2021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2.专项监察工作手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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