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0月25日被《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的有关要求,我部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一批新的名录,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包括:
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
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7年版)。
现提供给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靳晗,吴嗣骏
电话:(010)66556951
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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