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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处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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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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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建质安〔2021〕9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3-17生效日期:2021-03-17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处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

无锡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处置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力度与刚度,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处置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开展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一、停工整改处置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对存在违法违规施工、未履行主体责任、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源等情形,需下发《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停工整改通知书》”),具体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处置标准如下: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的。

  2、对监管部门下发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配套的各项检查制度, 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的。

  4、对项目部自查、企业检查、监理单位检查及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5、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正在施工,安全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6、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方案实施的。

  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主要结构件存在裂纹、扭曲、变形等情况;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吊索具不符合规范要求;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8、施工升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未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标准节联接螺栓、齿条缺失,或标准节存在裂纹、变形、开焊等情况;制动器失效;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9、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0、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 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11、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12、脚手架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搭设不规范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的。

  13、 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模板支 撑体系搭设不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基坑工程无施工监测,或需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基坑工程未 委托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或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15、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全面实施“566”(“五 个严禁”、“六不开工”、“六个百分百”)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要求的。

  1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未建立,或应急救援物资未配备的。

  17、施工现场消防通道不满足要求,或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备 的。

  18、其他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经认定应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检查时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缺失、 施工现场局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停工工作流程标准

  (一)监管部门在开具《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应同步收集违法违规事实证据,并做好现场施工进度记录,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并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以便复工核查比对。执行停工措施标准如下:

  1、当场封停动力电。

  2、通知相关检测单位停止相关检测。

  3、通知其他监管部门停止相关查验工作。

  如发现停工项目继续施工的,作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请所在地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等相关措施。

  (二) 监管部门应对停工项目制定监督计划,督促停工指令 执行到位;对违反停工指令继续施工项目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采用行政约谈、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手段严肃处理。

  (三)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收《停工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将停工指令通知到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现场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

  三、停工期间管理职责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签收《停工整改通知书》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负责,并组织专业人员,对《停工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由施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包含整改时间、部位、人员经费保障措施等),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通过后依照方案进行整改。停工整改期间,项目经理、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须在岗履职。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施工单位违反《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施工;对发现违反《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其他相关单位应报项目监管部门。

  四、整改完成复工标准

  1、项目部应按监管部门整改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锡建质安〔2020〕57号)要求,逐条整改闭合,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 收,并在验收记录中盖章、签字确认。

  3、监管部门应评价项目隐患风险等级,决定是否开展现场复 查;如需要现场复查,则在整改完成报告提交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复查,复查合格的发出《复工通知书》。

  五、加强联合执法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机制,综合 运用信用评价、挂牌督办、联合惩戒等措施,实施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延伸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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