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沪环法〔2021〕49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88—2021),此为本市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沪环法〔2021〕49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88—2021),此为本市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执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