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8年11月30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二、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
三、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四、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五、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六、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七、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八、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九、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十、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