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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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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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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民规〔2020〕2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民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17生效日期:2020-12-17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和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全面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健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服务机构是指全市范围具有独立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民政服务机构因特定服务流程、使用特定设施设备、特定场所及环境、特定服务对象等客观因素影响引发危险事件,和随之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等危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管控是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及民政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民政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经费列入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明确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控

  第六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辨识机制,按照“全面系统”的原则,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设备设施、工作生活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系统掌握安全风险点、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摸清安全风险底数,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安全风险。

  第七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析机制,在安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进行分类梳理和可能性、后果严重性分析,查找管控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确保将所有安全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八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确认机制,对比安全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关注民政服务对象特殊性,聚焦易燃易爆品、大型设备设施、特种作业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特性等因素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风险名称、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

  第十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安全风险确认结果实施分级管控,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对于重大安全风险,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制定管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在重点区域或重点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并对重大安全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安全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确认及控制情况制定安全风险清单。同时结合隐患排查、事故教训和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补充新认知的安全风险,加强和完善管控措施,及时更新安全风险清单。
  安全风险清单应当至少标明安全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主体、管控措施等情况,其中安全风险特征应当至少标明安全风险概况、参数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等情况。

  第十二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高度关注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安全风险等级;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三)作业条件、重要管理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试运营和重要设备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等;
  (八)民政主管部门有专项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向辖区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报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一)每季度报送安全风险清单。安全风险清单更新的,应当自安全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3日内报送;
  (二)存在重大风险的,每月至少1次报告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管控效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每3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面安全风险评估。新建、改建、扩建的民政服务机构初运营或试运营时,应当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和评估。

  第十五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对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建立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围绕风险查找隐患,通过隐患治理,消除风险管控的缺陷或漏洞,有效降低风险,实现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衔接、融合。

  第十六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安全风险信息录入广东省民政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同时应当运用深圳市民政局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平台,做好隐患自查自报及整改工作,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第三章 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本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清单,系统分析类别风险,每3年组织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全面辨识、分析、评估和管控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形成类别风险和点位风险清单,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1个月内通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针对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监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安全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将重大、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民政服务机构是否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职责。对于一般风险、低风险,市、区民政部门可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的情况反映,对反映情况应当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安全风险清单建立情况;
  (三)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深圳市民政局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智能管理系统平台,通过数据录入、监管数据中心、监督检查系统、主体责任系统、决策分析等系统功能,实现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实时动态监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深圳市2020-2021年事故灾难类安全风险评估技术通用指引》《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等规定,制定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流程(附后),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提供明晰的标准化的工作指引。

  第二十三条 关于网络安全、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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