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委会,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重点企业: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解决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严格、不规范,特别是查不出问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按照《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规定,对全省97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常态化全覆盖监管。
(三)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
二、责任分工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有关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是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第一责任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严格审批,把好安全准入关,落实淘汰落后政策,坚决杜绝和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三、方式频次
(七)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省级每季度、市级每两个月、县级每月至少深入基层一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八)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牵头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检查。
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检查时,应当制定方案,采取计划检查、“四不两直”检查、暗查突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选聘专家参加。
(九)各有关部门要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的事故隐患线索等进行核查。
四、检查内容
(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巡查指导的重点内容:
1.各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有重大风险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
4.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情况。
(十一)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
1.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准备、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预防和值班值守等情况。
(十二)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检查的重点内容:
1.用地手续、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竣工验收相关情况;
2.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3.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验收及运行情况;
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
5.落实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情况;
6.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整改指令执行情况。
(十三)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手续情况;
2.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3.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7.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的其他内容。
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重点危险因素和管控措施清单,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五、隐患排查
(十四)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列出省、市、县级部门监管的企业清单,厘清不同层级检查重点,确保全覆盖。工艺危险程度大、设施设备危险性高等安全风险较大的企业,应当由省级或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检查。禁止层层下放转移检查责任。
(十五)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对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对标对表,重点查找是否存在系统性源头性重大事故隐患。
(十六)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部门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统一记录,汇总梳理,向受检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十七)对领导巡查、综合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以书面形式交由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六、整改验收
(十八)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并按规定进行核查。
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对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报请当地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十九)需多部门联合整治的系统性源头性重大事故隐患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退出等问题,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措施,报请政府研究决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提请政府关闭。
七、责任追究
(二十)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对同类事故隐患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二)对监督检查不认真、不负责,或发现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提请政府研究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未协调解决的,要追究有关政府及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二十三)各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安委办报送,政府安委办汇总后上报本级政府。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对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排查责任、项目、方式等内容,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并认真落实。
(二十五)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