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3月27日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废止,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各地区提出了“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并分解落实了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进行了审核,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能主管部门进行了衔接确认,确定了“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现予公告。
附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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