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6日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下列情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其他情形地块。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方式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采取下列方式组织评审:
1.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直属单位)评审或者组织评审。
2.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审。
(二)部门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和更新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建立以敏感、存疑地块为重点的抽样检测鉴定机制和对组织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调查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技术文件质量评分排名情况对外公示,并将评分排名情况以及调查机构出现的重大问题总结形成报告,连同支撑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组织评审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以适当方式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3);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
(二)受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于发现不属于受理范围、报告有作假嫌疑、报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受理条件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账号。
(三)组织评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组织评审机构或者评审机构。
组织评审机构或者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方式以专家会议为主,对于情况不复杂的地块(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或者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固体废物填埋等活动的地块除外),也可以通过函审方式进行。
1.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以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涉及地下水污染的,至少有1名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涉及环境监测的,至少有1名环境监测专家;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或者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固体废物填埋等相关地块的,至少有1名行业环保专家。
评审专家可以从省级或者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环保专家可以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抽取。
2.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组织评审机构代表、申请人代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构(含采样、检测机构)代表等。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派员列席会议。
3.会议评审
评审会议由评审机构组织。议程包括:(1)介绍专家产生过程、参会专家及代表、会议议程等;(2)专家现场踏勘或者查看现场影像资料;(3)申请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构(含采样、检测机构)陈述调查报告;(4)专家质询与讨论;(5)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
组织评审机构应当至少在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内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机构、土地使用权人和调查报告编制单位不得干预专家评审。
4.专家函审
对前述情况不复杂的地块,组织评审机构可以组织3名专家进行函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地块信息书面核实情况发送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供专家函审时查阅。
(四)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文件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应当对报告就下列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主要污染物、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五)报告修改及结果告知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于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评审结论为“通过”的,如需修改,申请人应当于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报告提交专家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传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将归档材料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抄报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
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申请人需重新编制报告并上报评审。
四、其他要求
(一)避免过度调查
按照国家相关导则要求,通过第一阶段的污染识别(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直接从第一阶段的调查分析中得出结论,结束调查活动。
(二)重新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在施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施工方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立即停止施工等活动,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有必要开展重新调查的,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三)评审结果应用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四)档案、信息管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组织评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申请人将归档材料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组织评审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上传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
(五)保密管理
参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各环节的机构和个人,对所掌握的信息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六)相关责任
1.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构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调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机构编造虚假人员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和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出具评审意见,对出具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同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4.组织评审机构对评审过程合规性负责,应当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与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存在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等情形的,组织评审机构应当申请回避。对于违反本指南程序规定、弄虚作假或者不公正组织评审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2.申请人承诺书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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