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二、删去第十七条中的“自治区和”。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作业资格审查”、第三款中的“资格”、第四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防雷安全责任。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所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七、将第三十条中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修改为“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八、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