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2月24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3〕143号》
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要求,我部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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